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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建立并充实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3:26:55  浏览:91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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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建立并充实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抓紧建立并充实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2]48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建市[2002]155号)的要求,按照企业资质审批和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管理的权限,由建设部负责审批或者注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和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据库及信用档案已基本建成,并将其基本数据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注册的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据库及信用档案,至今仍有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未建立或者没有按照要求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向建设部备案。为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及信用档案的建立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的机构及人员,落实责任制,按照要求抓紧将相应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据库及信用档案建立起来,并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向建设部备案。

  二、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及信用档案的备案要求

  (一)备案内容

  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备案的内容,应当与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材料的内容相一致。其中,项目经理数据库备案的要求、内容、时间及方法,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的通知》(建办市函[2002]366号)要求执行。

  (二)备案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2002年11月15日前,将已经建立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及信用档案向建设部备案。今后,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及信用档案内容有变更或者补充的,应当在发生变更或者补充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将变更或者补充内容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向建设部备案。

  (三)网上数据备案方法

  1.建筑业企业数据库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建设部信息中心制发的省级身份认证锁,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http://www.cein.gov.cn,以下同)首页上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评审系统”或者直接登录http://www.cein.gov.cn/zznj/step1.asp进入省级管理系统,点击“二、三级企业数据备案”,进入备案情况查询界面,再点击“查询”按钮,在查询结果中选定要备案的企业,点击“备案”后即可完成。

  2.工程监理企业数据库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建设部信息中心制发的省级身份认证锁,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首页上的“工程监理计算机管理系统”或直接登录http://www.cein.gov.cn/home/zyrj/jlqy/step1.asp进入省级管理系统,点击“审核审批”工具栏下面的“企业备案”菜单,选定要备案的企业名称,再点击“备案”即可完成。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建设部信息中心制发的省级身份认证锁,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首页上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计算机管理系统”或直接登录http://data.cein.gov.cn/zbdl/step1.asp 进入省级管理系统,在左方菜单“管理部门”中点击“暂定、乙级代理机构备案”进入查询界面,在查询结果中选定要备案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点击“备案”即可完成。

  4.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数据库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工程咨询设计业信息系统”省级管理版,在菜单中选择“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数据库备案”,选定待备案的企业,生成备案上报文件;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首页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数据库备案”进入备案文件界面,再根据提示将备案文件上传。

  三、评标专家名册联网的要求

  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建市[2002]214号)要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市和江苏、河北、山东、广东省等试点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名册与建设部联网。其他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2003年底前将评标专家名册与建设部联网,形成全国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名册。

  评标专家名册联网的方法如下: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建设部信息中心制发的省级身份认证锁,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首页上的“全国评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将于2002年11月30日建成)进入省级管理系统,点击“数据联网”,选定要联网的专家,再点击“联网”后即可完成。

  四、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及信用档案网上备案、评标专家名册联网工作,由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承办。有关事宜请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高明军、耿珺,联系电话:010-68393442、683949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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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铁岭市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2年4月17日第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姚辉


二00二年五月十日


铁岭市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行为,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实现市场机制在城市土地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适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用地,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对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和计划管理,运用土地市场机制盘活土地资产。
第五条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要以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售方式取得。其他开发用地同一地块有两个意向用地者,市、县(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售方式提供土地。
第六条 市、县(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管理。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使用政府储备的土地。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七条 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经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八条 任何开发单位均不得通过与国有土地使用者私下交易获得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九条 市、县(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用地计划,开发单位须按计划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及挂牌出售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由市、县(市)政府确定地块位置;
(二)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用地界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 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地籍勘界、地价评估,提出出让底价,并形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具体方案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四)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及挂牌出售。
(五)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单位或个人按期足额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其他必备文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
(一)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 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和祥细要求说明;
(三) 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 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等。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三条 政府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投入的实际成本等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不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给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十五条 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应严加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采取出让和行政划拨两种方式从政府土地储备库中供应。采取出让方式提供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最低出让底价收缴,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政府按先征后退原则办法;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由政府调控和决定开发规模、用地位置,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 住宅用地70年;
(二) 工业用地50年;
(三)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转让
第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十八条 以有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转让房地产时,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有偿划拨费用按已使用年限计算后抵顶部分出让金。
第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政府有优先收购权。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以及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三条 被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出让金额5%至10%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时,操作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铁岭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5月10日印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项目实施推广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项目实施推广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5]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创业培训工作,完善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体系,鼓励、支持和帮助更多劳动者成功创业,加快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在我部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实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以下简称SIYB)一期项目基础上,于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运用英国国际发展部、日本劳动厚生省援助资金和国际劳工组织技术支持,继续实施二期项目,将项目技术成果向更广泛的地域和群体推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范围

  二期项目以四川、云南、广西、广东四省(区)作为实施重点。同时,根据就业工作整体安排,我部确定100个创业培训工作基础较好、初步建立创业服务体系,且工作积极性较高的城市(含SIYB一期项目城市)作为SIYB培训重点联系城市,拓展项目技术成果(100个城市名单见附件1)。

  二、工作目标

  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安排,本着实施项目与推动全国工作相结合原则,在继续巩固一期项目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拓展项目实施范围,加大技术引进和推广力度,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的SIYB培训组织管理体系、技术支持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集中全社会优质资源,推动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专家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搭建为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在内的广大中小企业创办和经营者服务的良好环境,实现促进就业和扩大就业的目标。

  力争在四川、云南、广西和广东四省(区),每省全年培训GYB和SYB学员均不少于5000人,其中,四川、广东两省要达到10000人以上。在100个SIYB培训重点联系城市中,一期项目城市每市全年培训GYB学员3000人以上,SYB学员2000人以上;其他城市每市全年培训GYB学员2000人以上,SYB学员1000人以上。各省市创业培训学员新企业(或非正规劳动组织)创办成功率达到50%以上,并实现一户企业至少带动3人就业的效应。

  三、工作任务

  (一)继续推动一期项目城市巩固SYB培训,并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学生、农村转移劳动力以及其他社会群体推广开展GYB培训。与此同时,根据市场需求,逐步实施IYB和EYB培训。

  (二)在四川、云南、广西和广东四省(区),推动开展下岗失业人员GYB、SYB培训,并面向农村转移劳动力和高校学生进行GYB、SYB培训试点,探索对农村转移劳动力和高校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扶持的途径和方法。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逐步开展IYB培训。

  (三)在100个SIYB培训重点联系城市着力推广项目一期技术成果,增强各市实施SIYB培训的能力,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

  (四)总结中国城市就业促进试点项目小额信用担保贷款模式的经验,并结合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实施,向100个SIYB培训重点联系城市推广。

  (五)继续开发和完善SIYB培训技术,引进"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模块。

  四、组织和管理

  (一)继续发挥SIYB中国项目指导委员会作用,并加强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中国企业联合会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共同推动SIYB培训在全国的实施和推广。

  我部成立SIYB中国项目国家项目办公室,由培训就业司、国际合作司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SIYB中国项目整体规划、组织管理、技术指导等相关工作,协调全国创业培训宣传、市场开发、师资队伍建设、SIYB授权培训机构认证、培训质量监控以及教材开发和管理工作。办公室的具体事务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承担。

  (二)四川、云南、广西、广东四省(区)以及SIYB培训重点联系城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参照国家的组织机构,成立项目领导机构和组织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在本地区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实施、质量监控和信息传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SIYB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级和各SIYB培训重点联系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SIYB培训的推广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其作为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议程进行研究,并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规划一并部署,整体推动。要争取地方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确保必要的经费投入。要将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以及信用社区建设工作有机结合,为下岗失业人员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提高创业成功率。

  (二)抓紧制定SIYB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四川、云南、广西、广东四省(区)以及100个SIYB培训重点联系城市要根据我部制定的SIYB培训年度工作计划(附件2),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SIYB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工作方案和计划以及联系人名单、联系电话,请于2005年9月16日前报SIYB国家项目办公室。

  SIYB国家项目办公室联系人:谢瑗,姚春生

  联系电话:(010)84201053,84661056

  传真电话:(010)84201653,84661059

  E-mail:xieyuan@mail.molss.gov.cn

  或yaochunsheng@mail.molss.gov.cn

  (三)加强培训管理机构、培训实施机构以及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能力建设。各地要按照《SIYB项目管理操作指南》的要求,发动社会优质资源参与实施SIYB培训,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遵守培训技术要求,确保培训质量。要发挥好培训师在市场开发、项目推广、培训机构选择、师资队伍建设、培训质量监控等方面的作用。

  (四)加强工作信息的沟通。我部将通过SIYB项目国家网站(WWW.SIYB.COM.CN)及时发布SIYB培训有关政策和信息。各地要按照《关于报送SIYB中国项目工作信息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4]127号)要求,按季上报SIYB培训工作进展情况。

  

 

二OO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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