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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04:35  浏览:9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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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5〕20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快实施科教兴渝、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是由市政府设立的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每年度表彰一次。每届表彰人数不超过5人,提名人选不超过10人。往届获奖者不重复评选。

第五条 市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并授予市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六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对象为全市在校中小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学生)。

第七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参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远大理想;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异。

(二)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科技部等8部委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2.“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3.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4.在Intel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欧盟青少年科学竞赛、国际青少年科学家论坛、迈向未来——国际青少年科学大会、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等国际科学竞赛中获奖;5.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的青少年科技竞赛中获一等奖。

参评奖项的获奖时间为上一年的6月1日至当年的5月31日。获奖项目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和创新思维等方面有独到之处。各类科学实践活动、儿童科学幻想绘画作品等不属于参评范围。

第八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奖励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市的评选活动。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市科协、市教委、市人事局、市科委、团市委的负责人组成。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审委员会在奖励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推荐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科协会同教育、人事、科技、团委等部门组织;市级直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中小学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推荐人选确定为候选人。评审委员会从候选人中推选提名人选,报奖励委员会同意后,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

第十二条 提名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对提名人选进行评审,按评委投票得票数的高低顺序,前5名为获奖建议人选。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建议人选进行审定,确定本年度的获奖者名单。

第十三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获奖者如有严重违纪违法和触犯刑律的行为,由奖励委员会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在新闻媒体通报。

对在评选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人选,正在接受行政执法、司法机关调查的人选,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同意,有权立即中止其继续参评。

第十五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工作细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评选办法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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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分析夫妻财产的约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宇
  在中国的传统理念中,夫妻就是一家人, 财产共享,不分你我,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外关于夫妻财产理念的“进口”及对婚姻不安全感的增强,夫妻为避免婚姻过程中或者离婚过程中产生财产纠纷,夫妻进行财产约定的越来越多。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呢?请看下面的案例:赵某(男)和文某(女)是小学时期的同学,双方多年无联系,各自读完大学,各自生活。一个偶然的机会,二人在网上相逢,从此二人网络联系,不久,赵某向文某表达了爱慕之情,文某也感动于赵某的表白,随即确定了恋爱关系。不久,文某不顾家人的反对,与赵某结为连理。二人开始感情尚可,贷款购买了房屋,双方都有稳定的收入,不久也全部还完了,文某又怀孕了,至孩子出生,一家三口的小日子应该是富富裕裕。但天有不测风云,因工作原因,婚后长期分居,且二人学习工作经历不同,性格各异,及至工作调到一起,二人也没有磨合好共同生活的细节,最终发展至感情出现危机。在文某怀孕期间,二人发生争吵,后赵某为了向文某表示其对文某的感情,主动写了夫妻财产约定,把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约定给文某一人所有。之后二人好景不长,在文某生下女儿未满月时,又因赵某的性格发生争吵,文某一气之下起诉要求离婚,又是在赵某决定改正的情况下,也同意文某的修改夫妻财产约定,同意将房屋的25%产权归赵某所有,文某占房屋的75%的产权。但半年后,文某觉得赵某仍然没有悔改,即在半年后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按夫妻财产约定进行财产分配。赵某在庭审中称,该夫妻财产约定不公平,应当对半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夫妻财产约定有效,按该约定由文某支付给赵某房屋折价款。
  本案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二是夫妻财产约定是否有效。对于第一点,本案的当事人因均同意离婚,不是本案争议焦点,夫妻财产约定,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本案中,赵某和文某的夫齐女士:我和丈夫结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以我的名义登记产权。因为丈夫经常出去赌博,我怕他把家都赔了,所以想做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约定房产归我所有,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所负债务由各自负责,听说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该协议到底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1、夫妻可以约定排除共同财产的适用。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另行作出约定。夫妻财产约定排除法定财产制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规定的适用。允许夫妻对财产另行约定是适应夫妻关系的财产状况所作出的规定。改革开放以后,拥有大量个人财产的夫妻为数不少。他们对于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用益等方面往往有些特殊需要。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适应中老年人再婚的需要。中老年人再婚时的夫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和赡养关系等方面往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以夫妻约定财产制加以规定。确立夫妻约定制也是适应离婚率增高情况下保护配偶一方合法权益的需要。目前我国的离婚率仍有逐渐增高的趋势。婚前财产虽然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但财产的孳息依据法定共同财产制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的家长为保护自己子女的财产所有权不受离婚的影响,也为了防止骗婚的发生,需要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对于婚前的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作出约定。
  2、夫妻财产制约定的对象。按照本条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象,既包括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法律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是因为夫妻双方作为共同生活的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对其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处分,从而实现其财产利益。
  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这一法律规定的原因在于,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重大财产利益和婚姻家庭生活的物质保障,而且还影响到第三人的财产利益,所以,法律要求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采用书面形式,以利于准确地表达夫妻双方关于约定财产制的真实意思表尔,防止发生财产纠纷,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4、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内容。依据本条规定,约定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者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5、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1)依法达成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3)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如果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
  6、夫妻约定财产制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难免会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防止婚姻当事人利用夫妻约定财产制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条法律特别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7、夫妻财产约定生效后会产生对内和对外两种效力。对内效力:夫妻财产协议一旦生效,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对外效力: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该夫妻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财产约定的,该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债务不是自己欠的、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为由不承担该债务,夫妻中未借贷一方只要不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的,均必须以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先行清偿,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偿。值得提醒注意的是:夫妻财产约定的前提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双方还没登记结婚或者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这种财产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如采用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是有效的,在离婚诉讼中,也一般为法院所采信。


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劳社部发〔200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
社区卫生服务,对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各地在大力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同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定点范围、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及适当降低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自付比例等措施,引导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及基层医疗服务,既方便了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减轻了参保人员费用负担,又促进了医疗机构的公平竞争和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为进一步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基本原则

  (一)以政府为主导,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是当前深化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完善、网络的健全和运行机制的转换,将对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医疗保险制度功能发挥产生重要的影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发挥医疗保险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的作用,促进新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形成,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便捷、经济的服务优势,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城镇医疗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和医疗保险制度三项改革同步推进的工作方针,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研究完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坚持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合理确定医疗保险基本保障项目,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利用医疗服务,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坚持严格管理和改善服务并重,强化对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优化对定点医药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的服务;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配套实施,鼓励探索创新。

  二、积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范围

  (三)要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随着医疗保险覆盖面的扩大,积极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范围。允许各类为社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门诊部、诊所、医务所(室)等机构)申请医疗保险定点服务。

  (四)在坚持医疗机构定点资格条件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定点资格条件。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达到国家规定的医疗技术人员和设施配置基本标准,严格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内部运行,有明确的基本医疗服务和药品使用范围,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掌握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具备医疗保险信息管理要求的基本条件等。

  (五)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供参保人员选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根据参保人员选择意向确定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同步审查,均符合条件的要同步纳入定点。对由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继续定点。

  三、切实将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支付范围

  (六)要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物价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标准,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一般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等基本医疗服务进行逐项审定,明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社区医疗服务项目。要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家庭病床建床标准及管理规范,制定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明确家庭病床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符合出入院标准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

  (七)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公平享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面向辖区居民提供的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预防保健、建立健康档案以及慢性病和精神病社区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其中按规定应免费提供的服务,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不再额外支付费用。

  四、完善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医疗服务的引导措施

  (八)参保人员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要有1-2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保人员可选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设的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定点。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直接与社区医师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管理办法。在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和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允许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购买非处方药和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处方购药。

  (九)适当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的支付比例档次。不断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可探索按病种确定定额标准,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的费用结算办法。

  五、加强医疗保险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与服务

  (十)要将有关部门制定的用药指南、诊疗规范、处方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等有关办法或标准纳入定点服务协议,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的内容,并与费用结算相挂钩。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服务评议活动和信用等级评定,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信息公布制度、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和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制度。要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考核评议以及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的结果,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定点资格和定点协议的动态管理。对不规范医疗行为严重、发生医疗保险欺诈行为、定点考核不达标以及参保人员满意度低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解除定点服务协议,追回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并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十一)尽快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算机联网,参保人员健康医疗信息共享,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针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特点,制定方便快捷、管理高效的业务管理流程。采取多种方式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完善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在医疗保险管理中的作用,协调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社区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卫生等有关部门,搞好城市社区卫生体系建设中有关试点工作。通过实践探索,不断总结经验,认真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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