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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统计局黑龙江省民营经济统计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29:44  浏览:92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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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统计局黑龙江省民营经济统计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4〕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统计局黑龙江省民营经济统计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统计局制定的《黑龙江省民营经济统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4年1月10日

              

黑龙江省民营经济统计方案
(省统计局 2004年1月2日)



  为充分发挥统计的作用,及时掌握并反映全省民营经济的发展情况,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统计目的和意义
  省委工作会议提出了“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战略目标,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已成为我省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增强经济实力的一项重要任务。发展民营经济,首先要掌握民营经济的底数。而现行的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不能系统、全面地反映我省民营经济的现状和全貌,无法满足各级党委和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和决策的需要。因此,做好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对于全面掌握我省民营经济总量、结构以及经济活动情况,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内容,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提供可靠依据,促进经济决策科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统计范围
  根据省委、省政府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民营经济统计范围包括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非国有(集体经济)及非国有(集体经济)控股的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视为民营经济的一部分纳入统计范围。
  三、统计内容
  由民营企业、公司和个体经营户的单位地址、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从业人员等属性指标,以及从业人员报酬、实收资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或费用、利润和税金、固定资产、总产出、增加值等价值量指标所组成,以客观地反映全省民营经济的总量规模、产业结构、发展速度和增长潜力。
  四、统计方法
  以政府统计为主,部门统计协助,由省统计局制定全省统一的民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对现有政府统计资料能够加以利用的,采用统计数据整理转换或推算的方法进行统计;对现有政府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另行组织调查统计。
  五、数据公布
  民营经济统计结果由省统计局会同相关部门评估论证后统一对外公布。
  六、组织实施
  民营经济统计作为政府统计调查的一部分,2003年试算,2004年试行,2005年正式实施。2003年年报试算由省统计局和省农垦总局统计局负责,主要利用现有政府统计资料并结合有关部门的统计(或会计)资料测算。
  省统计局负责制定统一的民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调查统计、部门协调、数据汇总、评估及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民营经济统计结果等工作。现有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部分,由省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总队负责另行组织调查统计。
  工商部门按现行国家工商统计制度,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企业、公司登记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表,以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国税部门按现行国家税务统计制度,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税收收入分产业、分企业类型统计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分企业类型统计表;纳税登记户数统计表;县(市)税收收入统计表。
  地税部门按现行国家税务统计制度,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税收收入分产业、分企业类型统计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分企业类型统计表;纳税登记户数统计表;县(市)税收收入统计表。
  民政部门负责按年度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单位数、从业人员数、经费总收入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名录库等资料。
  交通部门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道路、水上客货运输行业中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数、从业人员数及其运输总量等基本情况。
  科技部门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民营科技企业年报表,以及“巨星”民营科技企业的基本情况。
  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中小企业的产品销售、实现利税、资产与负债、资本产出效益及投资等情况,并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建立和维护民营企业大户数据库。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对民营特种行业的调查统计。
  文化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对文化市场中民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调查统计。
  教育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对民营学校、幼儿园的调查统计。
  卫生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对民营诊所、医院的调查统计。
  体育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对民营体育场馆的调查统计。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对民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调查统计。
  林业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对民营林业(包括造林、采伐和加工)生产的调查统计。
  森工部门负责配合所在地统计部门对民营林业(包括造林、采伐和加工)生产的调查统计。
  省农垦总局负责本系统内民营林业、牧业、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民营工业,民营建筑业,民营批发和零售业,民营餐饮业,民营第三产业(不包括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的调查统计。上述各项均由省农垦总局负责制定统计方案和统计报表制度,并在本系统内组织实施和数据汇总。汇总数据由省农垦总局统计局报送省统计局,各农、牧场及省农垦总局各直属单位报表抄送所在县(市)统计局。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负责配合省统计局和大兴安岭地区统计局对民营林业(包括造林、采伐和加工)生产的调查统计。
  七、统计指标
  统计指标按照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和统一编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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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3年4月28日 财税〔200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铂金交易,加强铂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铂金及铂金制品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采取按照进口铂金价格计算退税的办法,具体如下:
即征即退的税额计算公式: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caishui2003-86_20050523.gif
金额=销售数量×进口铂金平均单价÷(1+17%)
即征即退的税额=金额×17%
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没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17%)
金额=成交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17%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四、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铂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
七、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具体征收管理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八、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九、黄金交易所铂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是个“鸡肋”

郭健


  案例

  2003年9月15日,黑龙江省五常市建设局将其原办公楼转让给五常市建筑工程检测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04年2月27日,五常市建筑工程检测站又将该楼房转卖给第三人胡忠岩并经核准过户登记。
  2004年4月9日,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因五常市建设局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遂对建设局已卖出的房屋实施查封。其后又未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先后四次续查封至今。
  胡忠岩认为,查封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九条关于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核准被执行人转让房屋的过户登记的人民法院不得进行查封的规定。于2008年5月9日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双城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双城法院受理后,认为查封合法予以驳回。胡忠岩不服,经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复议,撤消了双城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并发回重审。双城法院重审再次做出裁定,确认了查封违法,做出了解除查封的裁定,但是却赋予没有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执行人复议权,复议期间不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认为双城法院直接赋予申请执行人复议权违法,又撤销了双城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发回重审。

  剖析

  查封行为违法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双城法院一而再,再而三的拒不承认查封违法,拒不解除查封,说明第二百零二条存在一定瑕疵。
  一、由做出执行行为的法院审查自己做出的执行异议,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以保证异议审查的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在双城法院做出的五个查封裁定中,有四个是现任执行局长直接作出的。而执行局长仍然在领导胡忠岩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执行局长并两次安排其下属执行局的工作人员来审查他这个局长作出的查封裁定。执行局长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已无争议,而由利害关系人下属的执行员审查本案,是非常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事实已经说明,双城法院执行局一直在利用法律赋予的异议审查权,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才导致违法查封六年仍没有得到纠正。
  二、对上级法院的复议权利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问题是,对于经过复议维持的案件,就好办了。
  可是对于经过复议撤销下级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的,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查,还是直接作出裁定,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就发生了在双城法院出现的现象,执行法院一遍一遍的做出驳回异议的裁定,上级法院复议一遍一遍的撤销发回重审。如此循环往复,永无休止。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并没有使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建议

  一、应当修改或者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执行异议案件不能由做出查封裁定的机构负责审查,应当由法院的审判监督庭或者其他机构审查,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的公正性。
  二、对于上级法院复议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作出具体规定,什么样的案情可以撤销发回原审法院审查,什么样的案情应当撤销后直接做出裁判。或者对发回重审的次数进行适当限制。
  三、对于执行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被上级法院复议撤销一次的,不宜再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应当直接作出裁判或者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黑龙江省五常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退休干部 郭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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