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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暨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20:31  浏览:85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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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暨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暨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暨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郑州市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暨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城乡就业的意见,现就我市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提出如下要点暨目标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宏伟目标,以市场和企业需求为导向,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劳动力转岗就业的职业技能,积极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扩大劳务输出促进农民转岗就业,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真正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剩余,就转移;输得出,增收入”。

二、工作目标和转移就业标准

工作目标:全市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万人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引导性培训12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专业技能培训8万人。

转移就业标准:在第一产业领办、创办或承包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企业和项目,有固定收入;向城镇或非农产业转移直接进入第二、第三产业就业或经商,有固定收入,均可视为实现转移就业。

三、工作要点

(一)规范市场管理,统筹城乡就业。各级要加强协调,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专业市场。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农民工的基础管理,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信息统计网络体系,并将对农民工的管理与服务纳入整个信息网络。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立足自身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强化对劳动力市场秩序的监管,利用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二)整合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质量。2006年作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各县(市、区)、郑州高新区和郑州经济开发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求职登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一是抓好培训计划的制定。要摸清底子,根据农村富余劳动力情况和用工要求提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培训的具体计划,针对不同农村劳动力的要求设立不同的培训项目。二是抓好资金投入。采取有力措施,管好、用好培训资金,实行“培训券”制度,培训补助资金以培训券形式直接补贴给需要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切实提高使用效益;三是抓好培训机构的建设和认定。集中一批优质培训资源参与政府公益性培训项目的实施,引导培训机构围绕市场需求,调整专业结构,更新教学内容,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培训规模,建设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每个县(市)要至少建立一个农民工培训学校,市内各区要依托各类培训机构加强培训工作。四是抓好订单定向培训,使培训就业一体化。要按照“1+3”的培训模式,力争使每名符合条件的、有求职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都能获得一次职业补贴培训、至少掌握一门专业技能,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免费提供一次就业岗位,提高培训就业率。

(三)加强劳务输出,扩大就业领域。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劳动者自主选择”的原则,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成立劳务输出领导机构,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力量和劳务输出相关的服务、培训、维权等各项工作,发展多种形式的劳动就业中介组织,逐步形成信息咨询、求职登记、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劳务输出“一条龙”就业服务管理保障体系,加强与劳务输出地的协作,积极开辟劳务输出项目,大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促进农民异地转岗就业,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搞好劳务经济。

(四)创建示范所(站),服务延伸乡(镇)村。县(市、区)、郑州高新区和郑州经济开发区要抓住乡(镇)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有利时机,按照要求创建劳动保障所(站),制定统一规范的工作流程,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重点,建立服务直接面对农民,不出门就能办理所有劳动保障业务的基层服务平台。

(五)大力弘扬先进,展示时代风采。继续做好优秀外出就业青年的评选工作,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转移就业、创业竞赛活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走出家门建功立业,加快致富步伐,推进城市化进程,向全社会展示具有时代风采的外出就业青年新形象。

(六)开展“春风行动”,改善就业环境。县(市、区)、郑州高新区和郑州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劳动和保障部统一部署,在全市开展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的“春风行动”。主要是向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宣传就业政策、提供咨询服务,举办形式多样的专场招聘洽谈会,提供一批适合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岗位,帮助一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集中开展用用工秩序治理整顿活动,将全市砖瓦窑厂、石灰石料厂、小煤矿等各类用工单位统一纳入市场管理,不得私招乱雇,各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一律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和改善对民办职介机构的管理服务和大力开展宣传和提供信息引导服务,净化劳动力市场,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及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

(二)考核内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转移就业前引导性培训、转移就业前专业技能培训、求职登记服务、对外劳务输出率、驻外劳务输出工作站、技能培训后就业率、创建标准劳动保障站(所)、为农民办实事9项内容。

(三)考核方法:考核目标共设基础分值500分。同时,根据目标任务完成的好坏,适当增分或减分。数据考核以录入计算机为准。

1.全市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目标12万人(100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是指本年度转移就业数。

2.全市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引导性培训工作目标12万人(70分)。引导性培训是指集中办班,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等手段对农民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

3.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专业技能培训工作目标8万人(100分)。专业技能培训是指通过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培训机构,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和用人单位要求对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未完成任务相应扣分。县(市、区)、郑州高新区和郑州经济开发区要建立农民工培训机构,设立专业的师资队伍,及培训计划。

4.求职登记服务(80分)。指县(市、区)、郑州高新区和郑州经济开发区要建立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登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录入信息数据、基本台帐、每月按时上报工作信息及其它、发布用工信息6项指标。

5.对外劳务输出率30%(25分)。指对行政区域外有组织的劳务输出人数应占市下达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分解目标的30%。

6.建立驻外劳务输出工作站(20分)。指在境外及国内其它省、市、建立的劳务输出工作机构。没有建立劳务输出工作站及建立后没有开展正常工作的。

7.技能性培训后就业率90%(25分)。指参加市级和本级组织的人员就业比例应占90%。

8.创建标准劳动保障所(站)(30分)。指县(市、区)、郑州高新区和郑州经济开发区要在现有的劳动保障所(站)的基础上,创建制度化、规范化、正规化劳动保障所(站)3―5个。

9.为农民办实事(50分)。指县(市、区)、郑州高新区和郑州经济开发区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中,出台优惠政策情况、落实资金情况等,以出台文件为准。

五、奖惩办法

11月下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考核组对各考核对象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引导性培训12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专业技能培训8万人等9项工作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继续开展郑州市“十佳”优秀外出青年评选活动。表彰我市劳务输出到外地成功就业半年以上,成绩显著,为家乡争光添彩具备评选条件合格的外出就业青年。(评选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1.郑州市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分解表

2.郑州市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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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三号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8年4月1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1996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欠薪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特区欠薪保障制度,设立欠薪保障基金。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欠薪保障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且有本条例规定情形时,由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用欠薪保障基金向员工垫付一定数额工资的社会共济制度。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但个体工商户除外。

  本条例所称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五条 欠薪保障制度实行社会共济和有限垫付的原则。

第二章 欠薪保障机构

  第六条 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由市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工会、商会、用人单位等方面代表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欠薪保障基金的征收和垫付工作;

  (二)协调、研究欠薪保障的有关工作;

  (三)向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报告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的组成、工作规则等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是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并作为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欠薪保障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缴纳欠薪保障费情况;

  (三)定期向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报告欠薪保障基金收支情况;

  (四)指导、监督区劳动行政部门的欠薪保障工作;

  (五)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欠薪保障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核垫付欠薪申请;

  (二)作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

  (三)追偿已垫付的欠薪。

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

  第九条 欠薪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如下:

  (一)欠薪保障费;

  (二)财政补贴;

  (三)欠薪保障基金的合法利息以及接受的合法捐赠。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四百元欠薪保障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于成立次年开始缴纳。

  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代征。

  市政府应当根据欠薪保障基金收支情况,提出调整或者停征欠薪保障费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欠薪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分离。欠薪保障基金除用于垫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欠薪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欠薪保障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欠薪保障基金的使用实行预拨管理,由市财政部门预拨给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预拨给各区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欠薪保障基金的收取、垫付、追偿以及结存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市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欠薪垫付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可以向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欠薪垫付申请:

  (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

  第十五条 员工申请欠薪垫付,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出示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身份证明资料,并提交复印件。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的欠薪垫付申请不予受理:

  (一)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前项人员的近亲属;

  (三)拥有欠薪单位股份且股本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人员;

  (四)欠薪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人员;

  (五)累计欠薪数额不足两百元的人员。

  第十七条 区劳动行政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 区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到用人单位调取出勤记录、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情况以及财务报表等必要资料,对欠薪的时间、数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员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经营场地所有人或者物业服务单位应当配合区劳动行政部门的调查。

  第十九条 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并查证属实的,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垫付欠薪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经审查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垫付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欠薪月数不超过六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

  每月欠薪数额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垫付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每月欠薪数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垫付标准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不能确认欠薪数额的,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垫付数额。

  第二十一条 员工应当在收到垫付欠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欠薪。逾期未领取的,垫付决定自动撤销。

  员工因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领取垫付欠薪的,可以在该不可抗拒的原因消除后十五日内凭相关证明重新提出欠薪垫付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被垫付欠薪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欠薪和垫付金额等情况;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公布其姓名并通知相关机构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五章 垫付欠薪追偿

  第二十三条 员工领取垫付欠薪后,区劳动行政部门取得已垫付欠薪部分的追偿权;未获垫付的欠薪,员工有权继续追偿。

  区劳动行政部门垫付欠薪后应当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因追偿欠薪产生的直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一并追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劳动行政部门在垫付欠薪后应当将垫付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

  (二)人民法院依法对用人单位采取强制措施即将支付员工工资的。

  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欠薪,作为用人单位所欠职工的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受偿;用人单位的破产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员工被欠工资的未垫付部分和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部分时,优先清偿员工被欠工资的未垫付部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区劳动行政部门垫付欠薪后,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区劳动行政部门在垫付欠薪后的追偿所得欠薪金额应当及时足额纳入欠薪保障基金。

  区劳动行政部门在完成法定的追偿程序后,其追偿所得少于原垫付部分的,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在按照本条例规定垫付欠薪后,由区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欠薪垫付数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经营场地所有人或者物业服务单位阻挠区劳动行政部门欠薪案件调查人员调查取证的,由区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垫付欠薪的,由区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其所骗取的金额,并处以骗取金额三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员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垫付欠薪涉及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垫付的,按上二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垫付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市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论“解百纳”商标争议的解决方案

王瑜


  轰轰烈烈的“解百纳”商标争议案悄然落下帷幕,人们只在中国证券报2011年1月17日张裕发布的公告才看到端倪。张裕的公告语焉不详,据民间传说,事情的经过大概是这样的:案件从法院回到了商评委,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在商评委的主持下,各方达成“和谐”,商评委依旧裁定“解百纳”为张裕集团注册商标,张裕集团许可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及山东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6家公司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用无偿、无限期的使用许可换取这几方不对商评委裁定起诉的承诺,这样商评委裁定到期生效,“解百纳”成为张裕集团的注册商标就成为法律事实。由此看来持续达9年之久的“解百纳”商标之争似乎尘埃落定,而且是个“和谐”的结局。
巨头达成协议,争议“和”而不“解”
  这七家企业“和谐”了“解百纳”商标争议的纠结就此就解了吗?“解百纳”商标之争及其“和谐”的结局使我联想到了朝鲜战争停战协定,达成协议后的第二天,也就是1953年月7月27日中方代表团首席代表和“联合国军”方面谈判代表团首席代表在板门店正式签署停战协定。“联合国军”总司令克拉克和朝鲜最高长官金日成在停战协定上签字,次日中国志愿军最高统帅彭德怀签字,而作为战争的主要一方——韩国却没有签字。“解百纳”商标争议是因为葡萄酒行业普遍认为“解百纳”是产品的通用名称,张裕不能将其注册为商标,这是一个企业与整个行业的争议,而最后登上“和谐号”的却只有张裕、长城和王朝几家行业巨头,其他的企业全都被排除在外,这些企业怎么想?他们将怎么做?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而第十一条就是关于通用名称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解百纳”是通用名称为由请求商评委裁定撤销“解百纳”注册商标,张裕只和长城、王朝几家巨头达成“和谐”,其他的公司甚至葡萄酒业内的个人仍然随时都可以请求商评委裁定撤销“解百纳”注册商标。除此,葡萄酒企业还可以采取另一种措施,就是不经过商评委,直接通过法院被动或主动提出不侵权诉讼,主张“解百纳”是通用名称,要求法院否定“解百纳”为注册商标。全国只有一个商评委,可是有权审理商标案件的法院有几百个,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法官办案是独立的,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对于案件的审理有自己独立的判断能力,并由此作出判决。那么,可能陆续出现的“解百纳”案件,这个法院认为“解百纳”不是通用名称,那个法院可能会认为“解百纳”是通用名称;在同一个法院,这个法官认定不是通用名称,另外一个法官可以认为是;即便是同一个法官先后承办两个关于“解百纳”的案件,前后两次的态度都可以不一致,只要有一个法官认定“解百纳”是个通用名称,“解百纳”商标就有被撤销的巨大风险。面对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可能提起的诉讼,“解百纳”作为注册商标其生命有多长还是充满变数。
  韩国为什么没有在停战协议上签字?在历史上不是个谜题,其他葡萄酒企业为什么没有同登“和谐号”也不是个谜题,但是其他葡萄酒企业会不会继续向张裕发难呢?很可能就是个谜题。据说,当年商评委裁定张裕获得“解百纳”商标时众多的小企业就“串谋”通过注册相似的商标来冲击、弱化“解百纳”商标,这当然不是好主意,在法律上很难行得通。此次张裕与长城、王朝几个巨头达成了“和谐”,众多小企业立刻有被“和谐”的感觉,就像春节买不到票回不了家的乘客望着只搭乘几个旅客的“和谐号”快车擦肩而过,内心痛恨必是油然而生。朝鲜停战协议,由于交战双方签署的是停战协议而非和平协议,因此从理论上来讲,这场战争尚未结束,尽管过了近60年延坪岛炮火又将各方引到战争的边沿。张裕与巨头的“和”并没有去除“解百纳”商标之争的根源,与行业企业的心结是不能解的,“解百纳”商标争议的战火随时会因为任何中小葡萄酒企业或者推出个人作为影子重新点燃,张裕再次陷入“解百纳”商标保卫战中。
  “解百纳”被分享,张裕五味杂陈
  商评委第一次裁定出来后笔者曾经写过一篇文章《保卫“解百纳”,不可能的胜利》,现在的事实是“解百纳”9年多的保卫战取得了胜利,为什么判断失误了呢?那是因为只从法律上分析,忽略了考虑其他方面的博弈,犯了书生气。
  笔者当时还说过张裕得到“解百纳”商标是个烫手的山芋,张裕再次得到商评委的裁定,又做何感想呢?花费多少亿打造的“解百纳”品牌硬生生被几大巨头免费的分享,就如张裕花费巨资精心打造的“爱斐堡”庄园,本来是私家豪宅,如今却成为集体宿舍,张裕的心情一定非常的不爽。这些房客如果交点房租张裕多少还有些平衡,偏偏都是铁公鸡,一个子也没有;房客们只住一阵子也就罢了,却一个个赖着不走,他们要到的是永久居留权。“天长地久有时尽, 此恨绵绵无绝期”,张裕心里那个恨啦!豪华的“爱斐堡”庄园每年维护开销巨大,要时时提防形形色色的窥探者,打击层出不穷的明偷暗抢,哪一样不要花费不菲的费用?哪一件不要呕心沥血?房客们住现成的、拿现成的,享受着安逸,却不给张裕出半点力,付半文钱,我们以平常的心态去体谅张裕,张裕之苦路人皆知,内心那个忿忿不平啊!按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白吃白住也还罢了,反正张裕财大气粗,“爱斐堡”被分享,可以再建个别的庄园。但是房客赖在你家白吃白住,法律还要房主监督他们的言行举止,他们犯事了,房主还得承担责任。张裕一定在想天底下怎么有这样的不平?我管得了这些房客吗?实在是冤屈啊……
  国内葡萄酒行业通行的认识是“解百纳”是赤霞珠、蛇龙珠、品丽珠“三珠合一”的品类名称,当张裕终于拿到“解百纳”注册商标,其“解百纳”仅是“三珠合一”吗?恐怕是五味杂陈很不是滋味吧!!
张裕何以解忧愁,“解百纳”需纳百川
  尽管从法律上分析,张裕只与巨头们达成“和谐”并不能解争议之结,中小企业依然可以就“通用名称”继续折腾,但从中国葡萄酒行业情况来看,除这几个巨头,葡萄酒成品年销售超过万吨几乎找不到,其他企业折腾不出大的风浪,因此张裕不需要过于在意中小企业的心情。与巨头们的停战协议才是心腹大患,因为相同的战例已经在白酒界上演过,河南汝阳、伊川,陕西的白水三地都生产“杜康”酒,《商标法》公布后,为解决以前遗留下来的这一复杂的商标问题,国家工商局于1983年7月18日召集使用“杜康”商标的河南汝阳、河南伊川及陕西白水3家杜康酒厂在北京协商,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达成“一家注册,另外两家无偿长期使用”的协议。国家工商局出面协调也不能避免三家杜康上演“三国演义”的悲剧,一家家衰败,终究改朝换代成了晋。同样由国家工商局出面张裕如何避免陷入四大巨头间地盘争抢大战?会不会半路又杀出个司马氏呢?
  在商评委第一次裁定张裕获得“解百纳”注册商标而引发行业地震时,笔者曾经提出过,各方应当达成和解。经过了法院的一审、二审两道法律程序后,再次回到商评委,在商评委的主持下,最终还是达成了和解,但是这个和解结果不能得到普遍的认可,张裕仍难免诉争的风险,张裕与三大巨头共用“解百纳”商标,显然各方难以和平共处。笔者对和解方案曾经做过简单的设计,到现在对张裕而言还是适用的。
  张裕和行业和解,使“解百纳”商标获得注册,然后将“解百纳”作为一个具有证明商标性质的商标,邀请巨头们共同组成一个“解百纳”使用“俱乐部”,和行业巨头们一同制定使用规则和产品质量标准。“俱乐部”做成开放的平台,只要承诺遵守这个使用规则,其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的企业均可以申请加入“俱乐部”使用“解百纳”商标。邀请巨头们组建“俱乐部”容易得到各方面的认可,与巨头一同制定使用规则和产品质量标准,容易达到公平、公正,也具有相当大的公信力,容易被遵守,开放的平台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加入,中小企业也不会有任何怨言。“俱乐部”成员一视同仁严格按照章程和规则行事,不遵守规则的行为直接损害共同利益,因此容易成为过街的老鼠,引起众愤而被逐出“俱乐部”,“俱乐部”的规则容易得到执行。当“解百纳”成为一个国家强制标准,有不遵守质量标准者还有国家机关来进行查处。内部荣辱与共的规则加上国家机关在外部进行行政清理,像不久前发生在昌黎的葡萄酒企业不诚信的行为可以在“解百纳”品牌上彻底根治,这样可以有效树立“解百纳”品牌形象,“俱乐部”成员众人拾柴火焰高很容易将“解百纳”品牌做强、做大。
  就这个方案张裕要问了:“我有什么好处呢?”首先,“解百纳”可以顺利获得注册,平息各方争议;其次,是使“解百纳”获得和平的发展环境。张裕与巨头的和解中小企业不答应,而且与巨头难以和平共处。通过和巨头组建“俱乐部”建立一个开放的平台,一视同仁吸纳任何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入,将平息权利的纷争,透明的规则及标准提供了各方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建立了和平共处的规范机制,这样营造出了和平发展的环境,将有力促进“解百纳”的健康成长;再次,张裕可以从商标的使用上获得真金白银的收益,加入俱乐部是要收费的,天经地义不会有人反对,这些费用按规则,一部分作为品牌宣传推广及维护的费用,另一部分可以作为利润在“俱乐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而张裕作为“俱乐部”的发起人及商标的实际持有人,在“俱乐部”的股份理所当然可以高一些。
  曹操《短歌行》写到:“何以解忧,唯有杜康”,这句诗成为杜康最好的广告词,使杜康千百年来在中国一直被熟知。但是困于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杜康酒已经默默无闻了。现在“解百纳”面临同样的商标问题,张裕内心比曹操还要忧愁,和巨头们“和谐”恼了中小企业,和巨头共同使用“解百纳”无异于与狼共舞。那么张裕如何解这个忧愁呢?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张裕唯有以海纳百川的胸襟,将“解百纳”商标向行业开放,在一致遵守的规则和标准下,各方共同将“解百纳”品牌做大、做强,则张裕、整个葡萄酒产业都将甚幸至哉!
作者: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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