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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51:56  浏览:89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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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做好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包括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成都市专利奖,以下分别简称杰出贡献奖、进步奖、专利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授予对象)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本市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及通过科学技术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及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四条(管理机构)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及指导。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章评审标准及授奖条件
  第五条(杰出贡献奖评审标准)
  杰出贡献奖评审标准是:
  (一)候选人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引起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二)候选人在科技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式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在本市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工业类实现年新增税收1000万元以上,农业类实现年新增产值2亿元以上)。
  第六条(杰出贡献奖授奖条件)
  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二)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
  (三)候选人无专利或成果权属争议;
  (四)候选人无犯罪行为记录。
  第七条(进步奖评审标准)
  进步奖评审标准是:
  (一)在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生物品种、系统、工程及推广应用。其中,推广应用是指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在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及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应用推广;
  (三)在科技、经济、知识产权等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及管理现代化产生重大作用。
  第八条(进步奖授奖条件)
  进步奖候选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候选人是该研究成果的部份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二)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及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及人员等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及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进步奖授奖等级)
  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的总体水平及应用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一)技术开发项目。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很高,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3.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4.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成果已转化,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普遍应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3.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4.在技术上及方法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软科学研究项目。
  1.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创新,对推动本市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专利奖评审标准及授奖等级)
  专利奖授奖等级根据该专利的创造性、技术难度及实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定: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突出的作用,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金奖;
  (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较强,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显著的作用,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银奖;
  (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有一定原创性,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优秀奖。
  第十一条(专利奖候选项目及候选人评选条件)
  专利奖候选项目及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及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专利;
  (三)专利权人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单位及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式户口的个人(包括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居民);
  (四)申报时应以一项专利为申报内容,不能将某一系统、某一设备组合起来申报。
  第三章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组成)
  奖励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奖励委员会下设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成都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20人左右,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及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
  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分别设副主任2人,由专家学者担任;分别设委员20人左右,由科技、经济、专利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及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职责)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奖励的日常工作。
  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杰出贡献奖的评选及评审。
  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及听取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专利奖金奖候选项目完成人、单位的答辩;审议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专利奖银奖、优秀奖有关情况;
  (二)审定进步奖、专利奖拟奖项目、单位、人员及评奖等级建议名单。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对评奖项目进行分组评审,并提出初审建议。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一年一聘。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全市申报奖励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专业评审组成员,其资格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保密要求)
  奖励委员会所有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对候选人及候选单位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推荐及申报
  第十五条(推荐单位)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市)县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以上在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四)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3名以上同一行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联名推荐。
  第十六条(申报材料)
  申报者应填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的,申报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一)申报杰出贡献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
  2.科技成果评价证明(如评审验收证书、专利授权证书、行业准入证明等);
  3.应用证明;
  4.其他有关材料。
  (二)申报进步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2.科技成果评价证明(评审验收证书、专利授权证书、行业准入证明等)及科技成果登记证明;
  3.应用证明;
  4.其他有关材料(查新报告、研制报告等)。
  (三)申报专利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专利奖推荐书》;
  2.专利公告文件,其中实用新型专利还应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新颖性检索报告;
  3.奖励申报当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
  4.该项专利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5.专利权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单位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行业准入证明等。
  第十七条(推荐限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及产品等必须取得许可证,在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已获得省以上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项目及个人一般不再参加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评选。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一项推广应用的项目不受此限制。
  第五章评审
  第十八条(材料审查)
  申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之申报者,自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应的评选委员会或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十九条(候选者公告)
  经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或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获奖候选者,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保密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评审表决规则)
  杰出贡献奖、进步奖及专利奖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杰出贡献奖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效益审查,专家委员会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提交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投票表决,到会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结果以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
  (二)进步奖及专利奖的初评由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由记名计分排队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三)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到会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初评推荐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以及专利金奖候选项目主研人员的汇报及答辩后,由评审委员会现场考察组介绍情况,到会评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以到会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奖励报批)
  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或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参评项目做出认定结论,提出获奖项目、单位、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建议,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评审回避)
  奖励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申报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原则上不得作为评选、评审委员及评审专业组专家参加评审工作。如确有需要,当评审到该评委的项目时,该评审委员应当回避,该评委不计入投票总数。
  第六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异议受理)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自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供签署真实姓名、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四条(异议调查协调)
  异议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必要时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或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有配合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异议的调查、核实的义务。
  对征得的异议,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专业组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或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复议。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项目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异议处理期限)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推荐人。异议自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授奖;自公布之日起60日之后至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授奖;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在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可以重新推荐评奖。
  第七章授奖
  第二十六条(奖励等级及限额)
  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不分等级。
  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其中特等奖不超过1项,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以上不超过40项。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及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特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2名,单位不超过15个;
  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名,单位不超过12个;
  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名,单位不超过8个;
  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名,单位不超过5个。
  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分为金奖、银奖、优秀奖,其中金奖不超过5项,银奖以上不超过20项。专利奖获奖单位及个人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发明人。
  第二十七条(证书及经费)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
  杰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50万元。
  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专利奖奖金数额分别为金奖6万元;银奖3万元;优秀奖1万元。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每年10万元拨给。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八条(奖金发放)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如数发给获奖人员及参加者,不得挪作他用,其中获奖人员的奖励额度不低于80%。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解释机关)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6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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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通知

(民办函〔2004〕148号 2004年7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适应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需要,保障《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信息化水平,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民政部信息中心及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研制开发了“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软件。

该软件操作简便、功能齐全,符合民政部信息化管理的数据标准和《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及新版婚姻登记证的各项操作及打印要求。考虑到数据汇总和将来婚姻登记全国联网的发展趋势,“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软件分为单机版和网络版两种版本,既可解决网络条件好的地方一步到位实现全省(市)联网操作与管理,也适用尚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单机操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对本地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作出总体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全面提升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尚未开发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购买适合本地的软件。

“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软件的基本功能及购买方式见附件。

附件:

关于“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说明

为适应电子政务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信息化水平,受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民政部信息中心委托,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按照民政部的要求,在民政部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基础上开发了“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软件。具体说明如下:

一、该软件的特点

1.该软件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操作流程符合条例及规范的要求;同时按照2004年7月1日将于全国实施的新版婚姻登记证格式设计了打印模块,并可以进行格式调整以确保证件的打印质量。

2.该软件包含婚姻登记、信息查询、档案管理和综合统计等功能,便于婚姻登记机关查询信息、出具婚姻登记情况证明。

3.符合民政部《民政业务数据共享与交换》行业标准的要求,便于今后部省级系统的对接。

4.具有在线升级功能,可以在保留原版本软件及数据资源的情况下进行软件升级,适应婚姻登记方面不断出现的新要求。

5.操作简便、界面美观、功能强大,登记人员通过系统可以完成个性化定制、业务受理、审查、打印、无效输入、申请人婚姻状况查询、历史数据录入、存储备份、统计及档案管理等所有婚姻登记业务工作,同时系统还支持申请人照片上传并打印的功能,满足不同的个性需求;系统软件网络版还可实现婚姻业务的在线预约、受理、审查及联网查询等功能。

6.根据各地婚姻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婚姻登记数据汇总和将来婚姻登记全国联网的趋势,“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软件分为单机版和网络版两种版本以适应不同的需求,既可解决有网络条件的地方一步到位实行全省(市)联网操作与管理,同时也适用尚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地方单机操作。软件可装在笔记本电脑等移动设备上,供基层婚姻登记机关开展移动登记业务。

二、价格及服务

单机版:(¥100元/套,含邮寄费)①软件本身带有操作说明,一般登记员均可按照说明安装与操作。②单机版是适应国内公民婚姻登记需要,从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改进而来,其操作与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基本相同。③为适应广大基层婚姻登记机关的经济情况,只收成本费,所以单机版不含培训等其他服务内容。如需提供培训等相关服务,可以以省或市为单位直接与销售单位另行洽谈相关培训服务事宜。④款到后5日内,销售单位将软件及发票一同发出。

网络版:(¥30000元/套)①由销售方负责系统的安装调试及一次免费授课培训服务(负责授课费用,交通和住宿费由购买方提供),同时通过热线电话提供技术支持;②如需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由购买方与销售方另行签订具体合同。

三、购买方式

可采用邮购或直接来京提取等多种购买方式

销售单位: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人:左宁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5号中软大厦3号楼3层

邮政编码:100081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海淀支行农科院分理处

账号:060435012014006548 行号/交换号:435

联系电话:010-51527666转8086 13501283987

Email:zuoning@icss.com.cn




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1年9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广播电视传输覆盖国家光缆干线网(以下简称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优质、安全地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的维护管理。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是国家信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和各省(区、市)广播电视信号传输及交换的基础网络,由连接各省(区、市)的光缆线路及设置在各站点的相关设备和附属设备、设施组成。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的管理工作,并授权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运营单位(以下简称总局网络运营单位)承担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的运营维护;各省(区、市)广播影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的代维工作。
第四条 总局网络运营单位可以委托各省(区、市)网络运营单位和相关维护部门(以下简称代维单位)负责路经本辖区内的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的代维工作。

第二章 维护职责
第五条 总局网络运营单位维护职责:
(一) 承担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的维护工作,与各代维单位建立统一、科学、快速、高效的全程全网维护保障体系和传输安全保障制度,保障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的传输质量、安全和畅通。
(二)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总局对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运行调度的指令,并接受总局对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 拟定有关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维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各维护运行区段的划分,通过签定代维协议落实代维单位,明确维护职责,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并监督执行。
(四) 负责对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的传输质量和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处理和解决网络故障;定期组织系统的检修、测试工作;组织实施线路及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工作。
(五) 负责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设施的保护工作,保障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的线路安全。
(六) 及时协调解决代维单位反映的问题,依照代维协议为代维单位配备维护所必需的设备及备品备件。
(七) 承担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各级维护人员的考核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网络维护水平和故障处理能力。
(八) 指定专人负责每季度向总局上报维护报表及维护工作情况;对网络运行中发生的重大事故和危及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安全的情况应立即报告总局,并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写出书面报告。
(九) 建立健全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资料档案管理系统。
第六条 各代维单位必须贯彻落实总局有关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维护工作的部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代维协议在硬件设施和人员上给予必要的保障,完成辖区内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的维护和设施保护工作,保证网络运行安全。
第七条 各代维单位必须及时消除影响网络安全的因素;定期向总局网络运营单位上报维护报表和维护运行工作报告,并接受总局网络运营单位监督。
第八条 总局和省(区、市)广播影视局每年定期(不得少于两次)对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维护运行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章 维护要求
第九条 各维护单位必须遵照“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维护工作总方针,落实网络各个环节、地段和系统软硬件设施的维护、检修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的传输可用度按照传输路段进行统计。每个复用保护环路为一个传输路段,全路段每年度所发生的不可用时间不得大于53分钟(即可用度不低于99.99%)。暂未形成环路的各条干线分别为一个路段,全路段每年度所发生的不可用时间不得大于526分钟(即可用度不低于99.9%)。
第十一条 当遇有危及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安全的情况或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发生故障时,各维护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险,排除故障,并立即向总局网络运营单位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和隐瞒。
第十二条 各维护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网络安全可靠,严禁在网络设备上安装、使用无关的软件和设备。各代维单位必须遵守总局网络运营单位对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的运行调度制度,未接到总局网络运营单位的调度指令,不得随意对干线网光纤或设备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 各站点及线路的维护人员应相对固定,且24小时有人值守,认真填写值班日志。经批准无人值守的机房必须保证值守设备稳定可靠,并做到维护负责人在故障突发时随叫随到。
第十四条 各维护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各维护单位通过组织技术培训、定期考核等手段,不断提高维护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必须积极协助、配合和支持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的日常维护工作,对维护工作所需场地、电力、水、通讯和交通等提供必要保障,并保证维护人员能随时对设备进行维护。
第十六条 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维护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扣发。
第十七条 每年举行一至两次全网安全播出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传输路段安全播出例会,通报安全播出情况,协调和解决网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阶段性工作任务和目标。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对导致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传输中断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广电光缆干线网维护及管理部门违反本管理办法,玩忽职守,造成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严重损坏、中断传输或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运营单位负责制订,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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