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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4:47  浏览:9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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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发〔2004〕51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年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3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与评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聊城市人事局负责全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六条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获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二等奖的前两位人员、三等奖的首位人员。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一项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人员或获一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二等奖的前两位人员、三等奖的首位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是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首位人员。
(四)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该科学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被《SCI》、《EI》等收录,引用率较高)。
(五)获两项以上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六)在完成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先进水平。
(七)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并是国家优秀教学、教研成果特等奖前5位、一等奖前4位、二等奖前3位或获得省优秀教学、教研成果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八)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在全省有一定声望。
(九)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在省内外产生一定影响,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
(十)在信息、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的人员。
(十一)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十二)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培养出全国冠军或多年保持省记录运动员的著名教练员。
(十三)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选拔时以近3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七条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各县(市、区)人事局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推荐工作。
第八条在推荐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同行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局。
第九条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审。
(一)聊城市人事局组织成立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评审委员会中专家应占70%以上。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评审组由专家组成,负责初评工作。每个专业评审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二)每次评审前重新确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得重复担任。
(三)聊城市人事局审查上报人选的材料,交各专业评审组初审。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
(五)市人事局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将评选和考察情况向市政府汇报后,对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本规定纳入管理范围。对被批准的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政府授权市人事局颁发《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条为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他们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二)对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一条对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生活上关心照顾。
(一)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由市财政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 600元。
(二)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享受当地医疗保险待遇,由卫生、劳动部门予以落实。所在单位每年组织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单位负责。

第五章考核与联系
第十二条建立业绩考核和联系制度。
(一)建立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3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市人事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由市人事局和主管部门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专家档案。
(三)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专长。
第十三条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如属下列情况之一,自情况发生之日下个月起停发政府津贴,不再按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外市地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 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十四条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凡属下列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市、区)或市直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市人事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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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第127次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鼓励高检院机关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积极研究检察基础理论,多出高质量、有影响、能回答重大理论问题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促进检察理论繁荣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服务,为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服务的方针。


第三条 高检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奖设成果奖和组织奖,每年奖励一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评奖工作,检察理论研究所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高检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只奖励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上年度公开发表的以检察基础理论为主题的研究成果。


一项成果有多名作者的,如有一名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或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即属于奖励的范围。一项成果的多名作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内设机构或事业单位的,由排名第一的作者所在单位申报。


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基本内容为研究对象的论文和著作。单独或综合运用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的或规范的方法研究如下主题的成果均属于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


(二)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任免和领导体制;


(三)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职权行使及其监督机制;


(四)检察机关的业务管理、人员管理和检务保障机制;


(五)检察工作的政策和策略;


(六)其他与检察体制改革和检察工作机制改革直接相关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 每年1月底前,各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统一向检察理论研究所报送本单位人员上一年度公开发表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报送材料包括:(1)著作原件,论文所载期刊的目录页、正文的复印件一份;(2)注明所报各项成果的题目、作者、书刊名称、发表时间、字数的清单。


第六条 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按照下列标准分别予以奖励:


一、在权威报刊(包括《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人民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检察基础理论论文,按千字2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在知名期刊(包括教育部各直属院校、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的学报、法学期刊)上发表的检察基础理论论文,按千字5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在上述权威报刊和知名期刊以外的其他有统一刊号或报号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文章,以及正式出版发行的图书,属于检察基础理论范围的,可参加组织奖的计分,但不纳入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的奖励范围。


在报纸上发表的文章须为3000字以上,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须为5000字以上。


对于高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检察基础理论专著需要设立特别奖的,经两名专家或厅(局)长推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按照千字3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参与高检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评奖,不影响申报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


第七条 组织奖按照各单位人员发表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数量和档次的总得分进行排名,每年奖励前三名。


属于奖励范围的成果,每部专著5分,每篇论文1分,在权威报刊上发表一篇论文另加4分,在知名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另加1分,其他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文章不另加分。


检察理论研究所、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只参加排名,不纳入组织奖奖励范围。


第八条 基本内容相同,以不同作者名义发表,或者,以多种形式发表的,不得重复奖励。


当年漏报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可以在第二年补报,但是不得延至第三年补报。


第九条 检察理论研究所每年2月底前完成初步评审工作,提出初步意见,报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审查,并由高检院党组决定后,公布评奖结果。


第十条 2005年1月1日以后公开发表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均适用本奖励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升警衔的基本原则
(一)进一步强化警衔的指挥、管理功能,发挥警衔的激励作用,保持职务等级与警监警衔的合理的比例结构。
(二)符合人民警察所任衔级时间、任职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条件的,根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择优选升。
(三)区别对待担任不同岗位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
(四)警督选升警监,应先培训后晋升。
二、选升警衔的条件
一级警督以上人民警察,德才表现优秀,现衔级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升一级警衔:
(一)正厅级职务人员
1、省以上公安机关的厅(局)长,任二级警监满2年、任正副厅级职务时间满4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5年,或者任二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一级警监。
2、其他正厅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二级警监满3年、任现职级时间满2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或者任二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一级警监。
3、正厅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二级警监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5年,或者任二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一级警监。
(二)副厅级职务人员
1、省以上公安机关的副厅(局)长、省会市(副省级建制的城市)公安局副厅级的局长,任三级警监满3年、任现职级时间满2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5年,或者任三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二级警监。
2、其他副厅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三级警监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或者任三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二级警监。
3、副厅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三级警监满5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5年,或者任三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二级警监。
(三)正处级职务人员
1、省会市、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公安局局长,任一级警督满2年、任正副处级职务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2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2、地(市)公安处(局)长、省会市(副省级建制的城市)公安局正处级的副局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上机关的处长,任一级警督时间满3年、任现职级时间满2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5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3、其他正处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一级警督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7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4、正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一级警督满5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5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7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四)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1、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做出特别突出贡献,同时任专业技术二级警监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或者任二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专业技术一级警监。
任专业技术三级警监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或者任三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专业技术二级警监。
2、副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做出突出贡献,同时任专业技术三级警监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2年,或者任三级警监满7年的,可以选升至专业技术二级警监。
任专业技术一级警督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2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7年的,可以选升至专业技术三级警监。
三、选升警衔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应根据调整警监警衔比例结构的实际需要,共同研究提出选升警衔的意见,于每年7月底前下达当年选升警衔的具体方案。
(二)凡拟由一级警督选升至三级警监的人员,应经省级以上人民警察院校的晋级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选升。培训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个月。
(三)选升警衔审批程序和权限,依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选升警衔的审批工作,每年10月办理1次,任衔级时间、任职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截止到当年的9月1日。各地应将拟选升警衔人员的有关材料,于9月底前报主管部门审批。
(五)国家安全部门、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选升警衔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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