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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04:32  浏览:80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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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赣府发[1990] 57号


第一条 为鼓励台湾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台湾投资者)在江西省投资,促进相互间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根据国务院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湾投资者在江西省时自由灵活地选择以下方式投资:

(一)举办独资企业。

(二)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三)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及租赁业务。

(四)购买省内国营、集体所有制和私人企业的资产或股票、债券和投标承包经营。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三条 台湾投资者可根据江西省每年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项目目录选定投资项目,也可自行提出投资项目的意向,按有关规定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四条 台湾投资者兴办的独资企业、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除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外,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三年免交企业所得税,从第四年起,四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此期间,可相应免减地方所得税。

第五条 鼓励台湾投资者投资兴办下列企业和项目:

(一)"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

(二)能源、交通、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资金密集型的资源开发性项目和在江西省边远地区兴办的项目及国家鼓励的其它项目。

前款所列企业和项目在免减税期满后,经省税务部门批准,"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该企业产品产值 7O%以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和上述(二)、(三)类项目,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第六条 台湾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及其他合法收入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所得税。

第七条 台湾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本企业或江西省内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台资企业,期限连续中少于五年的,报经原审批机关和省税务部门审查核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百分之五十;属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企业和项目的,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

第八条 生产性台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三元。

属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企业和项目,可自应纳土地使用费年度起,三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免征期满后,按现行纳费标准减缴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 合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作办公设备,以及台湾投资者在企业工作期间运进自用的、数量合理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

台资企业在境内购买或进口的生产及自用车辆(含小轿车、旅行车),可凭购买发票或海关证明,直接向有关部门申领行车执照和牌照。

第十条 台资企业为求得外汇平衡,对不属国家统一经营,不涉及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的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组织省内产品出口。

在外汇收支平衡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台资企业使用进口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生产的产品一部分在境内市场销售,井照章纳税或补税。

第十一条 台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所需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可由台资企业面向社会招聘,也可从境内合作者推荐的人员中选聘。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协调和服务工作。台资企业的境内人员的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台资企业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和通讯设施,并按照当地同类型国营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台资企业应提前二十天向当地主管部门上报下月的水、电、运输计划。

第十三条 台湾投资者的投资和分得的利润、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准予转让和继承。

第十四条 台湾投资者可凭台资企业出具的证明,并按大陆同胞的付费标准以人民币支付其在省内的食宿及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对引荐、介绍台湾投资者来本省投资的人,凭与台资企业签订的协议,在台资企业投产或开业后,由台资企业按以下标准发给一次性奖金,

(1)生产型台资项目,按实际所投台资数的千分之五计奖(人民币)。

(2)其它项目,接实际所投台资数的干分之一计奖(人民币)。

第十六条 台湾投资者凡在江西省省辖市市区一次性实际投资二十万美元,或县城(含县级市)、乡镇或边远地区一次性实际投资十万美元的,凭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由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将其在农村的亲属一人转到企业所在地城镇落户。投资超过以上基数的,每增投资十万美元,增加一名其在农村的亲属为城镇户口。

第十七条 台湾投资者及其台资企业从境外聘请的技术、管理人员,可持台资企业和其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由省公安厅核发多次出入境证件。

第十八条 允许台胞依法在投资开发区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开发经营。各类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为居住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其它用地四十年。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利用外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前获准举办的台资企业,凡符合中规定优惠条件的,亦适用于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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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政发[2002]35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荆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旅游开发步伐,强化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市场促销,促进全市旅游经济发展,把我市建成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根据国发[2001]9号文件和鄂政发[2001]47号文件以及《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市财政为加快全市旅游业发展而建立的专项资金,包含旅游开发专项资金和宣传促销专项资金两个部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作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2002年安排旅游开发专项资金1000万元,以后视财力逐年增加;2002年市财政预算内安排宣传促销专项资金60万元,2003年增加到100万元,以后视财力增长逐年增加;
  (二)上级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经费;
  (三)其他资金。
  第四条宣传促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市性的旅游宣传策划和市场促销。其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旅游产品及线路设计和开发;
  (二)旅游宣传品制作和宣传设施购置;
  (三)参加国内外旅游博览会、交易会;
  (四)举办国内外旅游专题促销活动、新闻发布和专题广告宣传活动;
  (五)国内外新闻媒体的邀请、接待;
  (六)建设荆门旅游资讯网;
  (七)其它与宣传促销相关工作支出的费用。
  第五条宣传促销专项资金在市财政收付中心旅游局户头设专户管理。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年度的宣传促销经费预算报送市政府,经审定后,市财政局于2月28日前将专项经费拨付至市旅游局专户,由市旅游局组织实施;其他资金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进入资金专户。
  第六条旅游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扶持旅游企业和推动旅游产业的发展。具体用于:
  (一)旅游业各类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及配套设施、环境和资源保护项目;
  (二)旅游开发重点项目和A级旅游区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对旅游企业的扶持和奖励;
  (四)旅游发展所需专门人才的培训;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投入的其他旅游发展项目。
  第七条市财政在预算内计划中设立旅游开发专项资金户头,实行专户管理。对预算内资金,由市财政局每年3月31日以前直接划入旅游开发专项资金专户,其他资金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进入资金专户。
  第八条旅游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和重点开发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各类非旅游业开发项目的支出。
  (二)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专项资金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留用余地,年度预算计划预留10%的机动部分,用于解决在计划执行中的突发性、临时性、不可预见性的项目支出。
  (三)分级投入,资金匹配的原则。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用于旅游业经营性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市直部门)必须按照一定比例实行资金配套,市财政、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市直部门)和项目单位的资金匹配比例暂定为1:1:2。项目单位、各县市区(市直部门)所匹配的资金,必须是货币形式,禁止以实物折算成匹配资金。
  (四)加强考核,注重实效原则。对专项资金投入的旅游发展项目,使用前,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与项目单位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明确项目建设周期、质量、目标等内容,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申报旅游开发专项资金支持的旅游发展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报批程序,提供项目所在旅游区的总体规划,提出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编制项目建议书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上报市计划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内容、期限和目标;项目市场前景预测;申请专项资金投入的理由和数额,匹配资金的数额及落实到位的具体渠道和措施;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具体制度;专家评估书面意见;市计划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求说明的事项和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旅游开发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每年12月份,由市计划部门、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旅游项目的指导意见,以引导各地申报项目,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每年元月份为项目申报月,各县市区(管理区)计划和旅游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计划,上报计划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计划批准书。对于临时性工作需要使用专项资金的,可随时申报。
  (三)对已列入专项资金年度投入计划,执行中需调整资金使用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计划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由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对预留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计划部门、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发展旅游年度工作安排和临时性工作情况,提出使用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旅游开发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
  (一)对用于开发旅游资源和扶持旅游企业的专项资金,采取先配后拨的管理方式。即项目单位和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匹配的资金必须先到项目资金专户,市计划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再根据市政府批准书和由银行出具的匹配资金的到位证明及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市财政局在一周内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资金专户;
  (二)对于奖励的资金,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三)对于培训发展旅游所需专门人才以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所需的专项资金,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按项目申报程序审查项目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拨付到项目单位。
  (四)专项资金所支持的项目资金要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帐核算,项目单位要严格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旅游开发专项资金支持的旅游发展项目竣工后,由计划、旅游、财政、审计部门及其他部门会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根据市旅游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与项目单位签订的目标考核责任书,对项目进行验收考评,并将验收考证结果报市政府,对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挪用专项资金或专项资金到位后又撤回配套资金的县市区(管理区)、市直部门及项目单位,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地、该部门和该单位两年内的项目申报立项资格;并追回市级财政投入的专项资金,同时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法律、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审计、财政、监察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重点监督有无超计划拨款、挤占挪用、损失浪费、贪污私分、多头开户、多人经管或无人专管、帐据不全等问题,以避免专项资金的流失,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专发〖1995〗36号
1995-3-27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旅居国外的华侨、华人和台湾、港澳同胞中的一些 科技专家陆续回国(来华)定居工作。这些专家多数在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学习并 取得博士或硕士学位,他们回来后大部分安排在高教或科研岗位工作,许多人已成 为本单位学术、技术带头人,不少人做出了突出贡献。这些专家知识新、年纪轻, 他们回国(来华)定居工作,带动了我国一些新学科领域的发展,有的还填补了国 内空白。1992年,3位回国定居工作的专家被增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还有不少做出突出贡献的回国(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先后享受到政府特殊津贴。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科技专家回国(来华)定居工作。国内有关部门和驻 外使、领馆的领事、教育、科技、文化部门为推荐、引进科技专家回祖国服务也做 了许多细致的工作。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来华定居工 作专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问题的规定》(国办发[1994]102号), 适当提高了来华 定居工作专家的生活待遇。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吸引海外专家、学者 回国(来华)定居,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居国外的华侨、华人和台湾、港澳同胞中的科技专家回祖国大陆或来华 定居工作,由人事部审批,具体工作由人事部专家司负责。

  二、回国(来华)定居工作的科技专家是指: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对某一门学科有专门研究或擅长某项技术的人才。为适应我国科技和经济事业的发展,我们的工作对象重点是那些在科学技术或其他领域做出显著成绩、学有专长、有真才实学的优秀人才,以及其研究和工作领域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有发展前途的、我国急需的青年尖子人才。请各驻外使、领馆有针对性地物色一批国内急需的微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航空航天、自动化、新能源、激光和海洋等高新技术领域或经济、金融、贸易、法律等社会科学方面的人才,并及时向国内推荐。

  三、旅居国外的华侨、华人和台湾、港澳同胞中的科技专家申请回国(来华)定居工作,具体程序为:先由本人填写《回国(来华)定居工作申请表》(表样见附件),再由受理的驻外使、领馆审核提出意见,并将《申请表》和能反映其学历、经历、专长等有关材料及近期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一并报送人事部专家司;待国内为其安排好工作和生活等事项,并经批准后再通知申请人。对申请回国(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应热情地向他们介绍国内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形势及国内对人才的需要情况,同时也要把各种困难充分地向他们讲清楚,请他们认真考虑;要详细了解他们的要求、业务水平及身体健康状况;对有条件的,可建议他们先自费前来对国内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做些了解,以便为定居工作做好必要的准备。

  四、对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1966年以来,从中国大陆去国(境)外留学(包括公费、自费)、现留居国(境)外已取得居住证件或加入外国国籍的科技专家,对其中我国急需的优秀人才,我们要积极争取和吸引他们回国(来华)服务。如其愿意回国(来华)定居工作,可参照上述做法按规定程序由驻外使馆教育处确认为优秀技尖人才并签署意见,经国家教委外事司审核后,报人事部专家司。凡经批准回国(来华)定居工作的,享受国办发〖1994〗102 号文件所规定的回国(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待遇。

  请各有关驻外使、领馆与国内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工作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函告人事部专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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