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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5:39:42  浏览:8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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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的通知

工商办字[2005]第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总局拟订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总局相关司、局、直属单位严格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切实把市场监管应急处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市场监管效能,积极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妥善处理突发性的市场波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依法行政、统一指挥、属地监管、分级管理、快速反应、加强协作的原则。
  (1)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严禁越权执法、粗暴执法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2)统一指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认真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上级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统一行动,令行禁止。
  (3)属地监管。应急处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严格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积极应对和解决突发事件。
  (4)分级管理。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分为四级响应,实施分级监控。不同等级,将启动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5)快速反应。应急处理要做到快速和有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保持上下信息畅通,及时沟通,统一调度,果断应对。
  (6)加强协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要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形成执法合力,迅速阻止事态恶化。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重大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波动,以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消费权益和经济秩序稳定的紧急情况。
  1.4 分级响应标准
  为针对不同的突发事件做出相应的反应,按照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分级标准如下。
  1.4.1 Ⅰ级响应
  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大面积爆发的疫情、严重灾害、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如非典、禽流感等重大疫情;严重的地震、地质灾害、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恐怖袭击、地方戒严、局部战争等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
  1.4.2 Ⅱ级响应
  适用于因食物中毒、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所引起的市场波动,以及爆发地区性疫情和一般性灾害包括地震、洪涝、暴风雪等自然灾害对市场造成的冲击。
  1.4.3 Ⅲ级响应
  适用于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案件,以及涉及工商职能的罢工罢市、群体性上访等事件。
  1.4.4 Ⅳ级响应
  适用于个别地区出现的危害消费者权益、影响市场稳定、性质恶劣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传销及变相传销等重大案件。主要是对节假日期间以及国际国内重大活动、会议期间,可能发生的市场波动、投诉高峰、市场安全事故等,进行预警。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组织机构设置
  2.1.1 市场监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由总局党组组成市场监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启动应急程序,对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应对市场突发事件进行领导和指挥,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指定相关司局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具体处置工作。
  2.1.2 专项应急指挥部
  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研究相关情况,制定应急措施,指挥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司局及时、稳妥地处置突发事件。
  2.1.3 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
  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或在四级响应期间由相关司局直接设立。主要职责如下:
  (1)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负责落实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和专项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具体工作;
  (2)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搜集和情况汇总,并及时呈报专项应急指挥部;
  (3)针对预案规定的情形,做好相关的市场预警工作。
  2.1.4 非应急状态下的常设机构
  在没有启动应急预案期间,设置非应急状态下的常设机构,具体工作由总局办公厅承办。主要职责如下:
  (1)对总局机关各司局的专项应急预案及副省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和管理。
  (2)接受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市场突发情况的报告,转呈应急领导小组,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程序。
  2.2 部门职责分工
  2.2.1 总局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总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各司局的业务分工,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司局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做到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紧密合作,协同作战。
  (1)办公厅
  负责接收、传递各地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将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处理情况上报总局市场监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督促各业务司局及时派出督查工作组,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演习等工作。
  (2)市场司
  负责对粮食、棉花、农资等重点商品市场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及时制定相关措施,指导地方工商局进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及时组织部署市场专项整顿行动。
  (3)公平交易局
  负责对全国性及跨省突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大规模聚集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影响恶劣的非法政治性出版物案件、案值巨大且影响范围广泛的走私贩私等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置。
  (4)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和消费者协会
  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迅速查处严重危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行为,及时发布消费预警;认真处理重大群体消费投诉;迅速部署应急响应期间的专项商品质量抽查;从重从快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及制假售假的恶性案件。
  (5)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和个体劳动者协会
  负责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监管及清理无照经营等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严重侵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权益的突发事件。
  (6)企业注册局和外资企业注册局
  负责处理各地工商局登记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期间企业登记注册和年检工作;查处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严重侵害内资、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且影响恶劣的案件。
  (7)广告司
  负责处理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对有碍社会风化,含有民族、宗教歧视内容,有损民族尊严、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等违法广告。
  (8)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
  负责查处社会反响大、涉及范围广的严重商标侵权,国内外高度关注的商标侵权案件、有重大国际影响的涉外商标案件。
  (9)法规司
  负责做好重大案件或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并积极应诉,严格进行行政赔偿。
  (10)宣传中心
  负责突发事件处理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积极促进突发事件及时、合理解决。
  (11)信息中心
  负责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络的技术维护,为突发事件处理提供专用信息通道,保障应急响应期间信息网络畅通稳定。
  2.2.2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分工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照总局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各业务部门的工作任务,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2.3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处置市场监管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坚持属地监管的原则,上下联动,快速反应。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与总局预案相适应的市场监管应急预案体系,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要按照预案程序迅速建立应急指挥机构,接受总局及上级机关的指挥和部署,实现应急联动。
  2.3.1 总局内部运行机制
  对本预案中涉及的突发事件,总局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主要步骤包括:
  (1)突发事件发生或预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或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要根据情况,依照本预案规定的报送时限和方式,及时上报总局办公厅。
  (2)信息核实汇总。总局办公厅接到各地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后,要立即核实,迅速呈报应急领导小组。
  (3)决定启动预案。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有关突发事件的呈报后,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要指定相关司局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理突发事件。
  (4)制定专项应急措施。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立即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本着快速、及时、合理、有效的原则,制定专项应急措施。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要积极做好落实工作,指导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5)应急处理报告。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将突发事件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应急状态解除后,要及时总结,形成应急处理报告,以书面形式呈报总局党组。
  2.3.2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应急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设立应急组织机构,领导和指挥本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对本预案中涉及的突发事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总局部署和各自的预案程序,迅速建立应急指挥部,制定并启动专项应急预案,迅速调集精干力量,采取果断措施,尽快控制局面。


  3 信息监测与预警
  3.1 信息报告
  3.1.1 突发事件的发生报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并完善值班制度,对本地区出现的突发事件,严格遵照本预案规定的时限,及时上报总局办公厅。
  Ⅰ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须在6小时内上报总局;突发事件所在地市县工商局可直接上报总局。
  Ⅱ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须在12小时内上报总局。
  Ⅲ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须在24小时内上报总局。
  Ⅳ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须在48小时内上报总局。
  3.1.2 应急处理情况报告
  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应急处理情况,须按照规定时限,上报总局专项应急指挥部。
  Ⅰ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其应急处理情况须一日一报,有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时报送;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上报总局。发生“非典”等严重传染性疫病的地区,须坚持每日报告辖区市场监管情况;尚未出现病例的地区,要实行“零报告”制度,每日报送辖区情况;一旦出现新发病例或其他市场紧急情况,须在6小时内上报总局。
  Ⅱ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其应急处理情况至少三日一报;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上报总局。
  Ⅲ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其应急处理情况至少一周一报;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上报总局。
  Ⅳ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其应急处理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应急状态解除后两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上报总局。
  3.2 信息预警
  3.2.1 总局预警
  对于市场监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要及时预警。
  (1)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日期间,相关司局至少提前两周发布预警通知,部署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节日市场监管工作,做好应对可能出现的火灾、爆炸、市场拥挤等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2)在党的代表大会、“两会”等重要国际国内会议期间,总局办公厅会同相关司局发出预警通知,要求相关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安全、消防、信访等工作,对可能出现的影响正常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的事件进行有效防范。
  (3)对市场内出现的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及时预警,防止严重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事件的发生。
  (4)对重大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的抢购商品、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等情况,要及时预警,防止出现严重市场波动。
  3.2.2 各地预警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重大节日、重要会议活动期间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市场内出现的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设计缺陷需及时召回、责令退出市场的商品,及时发布预警,防止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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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通知

旅发【200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发布实施。这是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纲领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促进新时期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要全面准确把握《意见》的基本内容。《意见》在总结我国旅游业发展成就和经验的基础上,从全局的高度,提出了推动旅游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全国旅游系统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准确把握《意见》的基本精神。要把贯彻落实《意见》同国家扩大内需、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起来;要把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体现到推动旅游发展的实际工作中去。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各种有碍旅游发展的思想禁锢;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破除影响旅游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要进一步扩大开放,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创造条件;要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增强引导全行业发展的能力,努力推动中国旅游业实现转型升级和走内涵式的发展道路,走内涵式的发展道路,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二是要着力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要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推动三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在继续繁荣国内旅游市场的同时,力争尽快实现入境旅游市场的恢复。要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牢固树立以游客为本的意识,下大力解决游客反映强烈的服务质量问题。要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大打击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力度,切实维护游客合法权益。要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来提高旅游业的发展水平。要采取有效措施,在旅游节能减排上见到成效,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要努力开创旅游业发展的新局面。《意见》提出了新时期中国旅游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各地旅游部门在贯彻落实中,要深入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适应大众化旅游发展需求,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提高旅游公共服务能力,为旅游者出游和旅游企业发展提供更多便利。要创新工作方式,探索有利于旅游业发展的新办法,搭建有利于提高工作成效的新平台。要创新旅游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各类企业发展创造条件。要进一步理顺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之间的关系,鼓励和支持旅游管理体制改革。

  四是要切实做好贯彻落实的各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意见》任务的分解落实工作。要加强工作指导,帮助基层研究解决贯彻落实《意见》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根据《意见》中提出的导向性政策,加强协调,制定可操作的具体办法。要围绕《意见》,做好2010年的工作安排,并将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报国家旅游局。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国家旅游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推广各地在贯彻落实《意见》中的经验和做法。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

甘政发[2005]8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
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效率和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政府系统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
第三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改革、发展、稳定决策相结合;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从本省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四)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内容具体、明确、详尽,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对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配合做好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的征求意见和协调、调研等工作。

第二章立法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要遵循立、改、废并举的原则。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其管理的事项需要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立法建议项目,项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的依据和必要性;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起草单位和人员;
(六)预计送审时间。
立法建议项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后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项目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吸纳。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立项审查。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立法思路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不予立项。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基本任务和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参照国务院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对立法项目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订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对于条件尚未成熟而又需要地方立法的项目,可列入立法调研工作计划。
第九条年度立法计划应当确定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的起草部门、负责人和送审时间。
第十条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在实施过程中,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立法计划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三章起草
第十一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原则上由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部门负责起草工作。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能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通过协商或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作为成员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负责起草工作。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年度立法计划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对重要的立法项目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起草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专家起草,也可以直接起草。
第十二条起草部门应当成立有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起草小组,落实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按要求如期完成起草任务。
起草部门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依据、目的和原则;
(二)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和主管机关;
(三)需要做出规定的实体规范、程序规范;
(四)法律责任、实施日期;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需要废止现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应当明确表述。
第十四条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第十五条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应当从全局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避免强调部门权力和利益。
第十六条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七条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对有分歧的意见,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时予以说明。
对社会关注、影响面大、涉及较多数公民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座谈会,听取意见。
对涉及专门技术问题或其他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起草单位应当举行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论证会,提出论证意见。
第十八条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中涉及重大改革或重大行政措施的,起草部门应事先向省人民政府专题请示,经批准后再写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送审稿。
第十九条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写出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的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重要条款的说明、解决的主要问题、征询意见情况和分歧意见协商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条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稿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听证会、论证会或座谈会意见以及其他有关参考材料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报送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时,起草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报告;
(二)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的正文及其电子文本;
(三)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四)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对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的主要不同意见;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有听证会记录;
(五)有关法律依据;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可以要求起草部门在15日内补充相关材料。
起草部门未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或者起草工作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将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

第四章审查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和修改。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和我国的承诺相抵触;
(三)是否符合本省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
(四)是否与本省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相衔接,如改变本省现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其改变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
(五)是否具备实施的环境和条件;
(六)是否体现转变政府职能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
(七)是否全面征询意见,是否对分歧较大的意见协调一致;
(八)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九)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时,应当根据情况广泛征求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后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无意见。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重要的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可以举行由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公众代表及专家参加的听证会、论证会或座谈会,听取意见;也可以在省级报刊或者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刊登,公开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待各种不同意见。
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合法和适当的原则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协调;委托工作人员参加协调的,工作人员发表的意见应当代表该部门的意见。
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与本省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不符的;
(三)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的;
(四)在立法技术上存在重大缺陷,需要做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五)重大问题协调不一致的;
(六)制定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制定时机不成熟的;
(七)未按规定的程序起草或报送的;
(八)不宜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形式发布的。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应当在自收到起草部门报送的文稿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完毕,经法制工作机构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和草案稿。
第二十八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审查完毕,经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副秘书长主持召集相关部门对草案稿进行讨论研究,省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审议和发布
第二十九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将列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有关材料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办公厅分送出席会议人员。
第三十一条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时,由起草部门做起草说明,起草部门负责人应当事先熟悉材料,认真做好准备。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做审查意见的汇报。有关部门对草案修改稿提出意见的,应当与征求意见时反馈的意见或协调时达成的意见相符。
第三十二条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审核,报省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草案,以省政府议案形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省政府规章以省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省人民政府令的序号应当保持连续性。
第三十四条公布政府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时间、省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五条列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搁置满两年的,终止审议。
第三十六条政府规章审议通过后,《甘肃政报》、《甘肃日报》等报刊应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全文刊登。需要发布消息的,省内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播发消息。
在《甘肃政报》上刊登的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布后,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在其实施一年后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三十八条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应当定期进行清理,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
(一)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三)已经被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取代或者与其发生抵触的;
(四)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改或废止的。
第三十九条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翻译审定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关于拟订法规、规章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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