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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中介招商奖励办法》、《白山市中介招商管理暂行办法》、《白山市委托招商管理暂行办法》和《白山市驻员招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52:33  浏览:97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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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中介招商奖励办法》、《白山市中介招商管理暂行办法》、《白山市委托招商管理暂行办法》和《白山市驻员招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中介招商奖励办法》、《白山市中介招商管理暂行办法》、《白山市委托招商管理暂行办法》和《白山市驻员招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中介招商奖励办法》、《白山市中介招商管理暂行办法》、《白山市委托招商管理暂行办法》和《白山市驻员招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八日

白山市中介招商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引资质量和水平,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多渠道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及知名品牌,推进我市经济实现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一般是指具有一定实力和良好信誉的国际组织、投资咨询公司、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团体、工商企业及其代表处、办事处等各种组织和机构。

  第二章 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第三条 中介机构在引荐项目之前,需持与委托方签订的中介招商合同书,到各级商务部门填写《招商引资中介登记表》,申请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事后申请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不予受理。
  第四条 鼓励项目单位采取中介招商的方式开展招商引资。中介招商是指专业投资中介机构(受托方),将委托方委托招商的项目推向国内外相关投资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严格程序,为委托方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和投资者。
  第三章 奖励原则及标准

  第五条 奖励原则
  (一)中介机构引荐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的产业政策。
  (二)所奖励的项目为外商投资项目或境内域外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额度需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境内域外投资项目,域外投资者投资需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外商投资项目奖励标准
  凡已获得资格认定的中介机构,引荐符合第五条之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成功后,按外资实际到位金额分四档进行奖励。
  1.外资实际到位金额在100~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之间的,按4‰比例给予奖励。
  2.外资实际到位金额在501~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之间的,在按上条规定实行上限奖励后,超出500万美元部分再按3.5‰比例给予奖励。
  3.外资实际到位金额在1001~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之间的,在按上条规定实行上限奖励后,超出1000万美元部分再按3‰比例给予奖励。
  4.实际到位金额在3001万美元以上的,在按上条规定实行上限奖励后,超出3000万美元部分再按2‰比例给予奖励。
  (二)引进境内域外投资项目奖励标准
境内域外投资项目只奖励域外直接投资部分,奖励档次和比例与外商投资项目奖励标准相同。
  第七条 对于引进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的中介机构,按照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的实际价格或作价协议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金来源

  第八条 引进外来独资项目,奖励资金来源于项目所在地财政;引进合资、合作项目,只对外来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财政解决。
  第九条 为保证本办法有效实施,由各级商务部门负责引进项目的审核确认,报当地政府审定后,由当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放奖金。

  第五章 奖金领取原则及程序

第十条 奖金领取原则
(一)引荐项目成功的中介机构,在域外资金全部到位(以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日期为准),项目投产后,三个月内办理奖金申领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上述奖励均以人民币支付。
  (三)同一项目只对一个中介机构进行奖励,以委托方确认的中介机构为准。
  (四)已设立企业的增资部分不在本奖励之列。
  (五)本奖励与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中关于中介人的奖励不得兼用。
  (六)中介机构所获奖励资金应按有关规定依法交纳所得税,在领取奖金时代扣代缴。
  (七)本市各级党政部门、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招商引资的公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其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八)投资者本身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奖金领取程序
  (一)项目资金到位后,中介机构需持《招商引资中介登记表》,到项目所在地商务部门填报《招商引资奖金申领表》。
  (二)中介机构办理奖金申领手续时,需提供委托者与中介机构之间签订的中介招商合同书、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引进资金的银行到账单、项目批准材料、引进项目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设备海关报关单等相关材料。
  (三)各级商务部门按照申报内容分别进行项目引进人认定、投资者认定以及到位外资认定。最终审核无误后,报所在地政府审定。
  (四)所在地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放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者,一经查实,立即追缴奖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第十四条 对自然人的中介招商奖励,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对其奖励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白山市商务局。
  第十六条 市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白山市中介招商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境内外各类投资促进机构在我市招商引资中的作用,规范中介招商方式,提高全市招商引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政府鼓励依法成立的境内外公司、商会、行业协会、专业中介组织,与我市合作,协助我市对外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二、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中介招商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三、市属经济管理职能部门、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可作为委托方,根据本办法与符合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中介招商合同书。合同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中介招商的形式、内容、授权范围和责、权、利关系等。
  四、中介机构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单方代表委托方与客商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或作出任何承诺(包括口头承诺)。
  五、中介机构在合同期限内,要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中介招商活动,否则,所涉及的有关责任与委托方无关。
  六、委托方有义务向中介机构提供必需的招商资料。中介组织应信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项目商业机密,否则,委托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中介机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招商活动的各种费用,一般由其自理;在特殊情况下,经协商可由委托方给予适当补助。在本市境内考察,委托方可适当提供与招商活动直接相关的接待和方便。
  八、中介招商的奖励标准按照《白山市中介招商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中介招商合同期限原则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除外。
  十、委托方自中介招商合同执行之日起,每季度向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报送一次中介招商执行情况。
  十一、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白山市委托招商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保持招商引资工作的连续性和持久性,我市将聘请招商代表开展委托招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代表的聘任条件
  (一)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定年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商务职业道德,热爱招商引资工作。
  (三)了解白山市情,关心白山发展,愿意为白山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四)具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能够引荐一批客商到我市考察、投资项目。
  (五)熟悉国内外经济、贸易、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招商代表的聘任程序
  由市直相关部门推荐,市商务局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招商代表颁发聘书。
  三、招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招商代表可选择担任市内各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的经济顾问等受聘形式。
  (二)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战略以及招商项目等相关资料。
  (三)有权要求有关单位陪同参与项目考察、洽谈及签约活动。
  (四)有权为我市对外推介项目和引进资金、人才和技术。
  (五)提供国内外投资商的投资动向,引荐客商来我市投资考察,协助做好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及资金投入等工作。
  (六)参与由我市主办或参与的国内外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熟悉我市优势资源、优惠政策及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并负责联络一批有投资实力和投资意向的客商。
  四、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委托招商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五、招商代表聘任期限:两年。期满后,招商代表有招商业绩、本人愿意继续从事委托招商的,市政府可续聘其继续从事委托招商。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六、招商代表引进项目认定
  (一)引进人认定:招商代表需在与投资商接触的第一时间,到市商务局登记备案,进行项目第一联系人资格认定。事后进行登记认定的,不予受理。
  (二)项目认定:一是核对投资者身份;二是查验资金到位凭证;三是实地踏查项目现场。
  七、招商代表工作经费及奖励
  (一)市政府不提供工作经费。
  (二)招商代表引进项目,经认定后,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对招商代表比照中介人的奖励政策予以资金奖励。
  (三)奖励资金在项目资金全部到位并投入试生产后,一个月内兑现。
  (四)招商代表领取奖金时,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招商代表奖励资金,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列支。
  九、委托招商工作管理
  (一)市商务局负责委托招商管理工作,确定科室,落实专人与招商代表定期保持联系,及时传递、沟通招商信息。
  (二)招商代表应在授权范围内积极开展活动,若以代理身份从事违反国内外法律、法规的活动,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政府概不负责,并有权终止聘任。
  (三)招商代表要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项目商业机密,否则,市政府有权终止聘任,并保留追究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委托招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
  (二)本管理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白山市驻员招商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大对国内重点发达地区招商引资的工作力度,按照《白山市2006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总体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国内发达地区开展驻员招商,特制定本办法。
  一、驻员招商机构设置及责任部门
  市政府在北京、上海、深圳设立市驻外联络处,分别负责华北、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招商引资工作,开展驻员招商。市商务局以招商小分队形式负责东北地区招商引资工作,市经委以招商小分队形式负责胶东地区招商引资工作。
  二、招商联络处及责任部门职责
  (一)与所负责区域的政府、经济组织、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及国外领使馆、外国商社、外资企业、金融机构等单位建立密切联系,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及区域经济技术协作工作。
  (二)协助我市在所负责区域举办重大经济活动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宣传推介白山,收集区域经济信息,开展市场调研。
  (四)立足“长白山第一市”这一宣传主题,推介地方名优新特产品,努力为我市产品开拓市场服务。
  三、市政府驻北京、上海、深圳联络处按照《市政府驻外联络处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人员配备和管理,市商务局、市经委选派思想过硬、作风严谨、懂项目的优秀干部以招商小分队形式开展驻员招商。
  四、各招商联络处及责任部门要及时收集反馈招商信息,每月向市商务局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年终向市政府递交工作总结。
  五、市政府驻北京、上海、深圳联络处经费,按照《市政府驻外联络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其它招商小分队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和责任部门按照职责和活动实际情况商定,并报市政府审批。经费实行包干制,不足部分由责任部门自行解决,结余可留做下年使用。
  六、市商务局负责各招商联络处及责任部门的年终考核工作,主要考核引进项目情况、客商结识情况、工作主动性及职责履行情况。招商项目按照《白山市2006年招商引资计划指标安排及考核办法》进行认定和考核。
  七、对开展驻员招商工作中业绩突出或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市委、市政府将予以资金奖励,并作为晋职晋级的重要条件。
  八、市政府驻北京、上海、深圳联络处由市政府办代管,市商务局负责业务指导及年终考核工作,并建立与各招商联络处的日常信息沟通调度协调机制,加强业务指导,指定专门科室,落实专人,及时调度情况,沟通信息,做好信息反馈等服务工作。
  九、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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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1993年1月11日,人事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物价上涨和工资水平的提高,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适当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二、护理费标准,根据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18号)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凡特等和一等伤残人员可享受护理费,其标准:特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一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或30%。伤残情况特别严重的,护理费可略高于本等级标准,伤残情况较轻的,护理费可略低于本等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护理费的具体标准。
三、享受护理费的对象,由因公致残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以上人事部门审批。护理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四、调整护理费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负起责任,既要使因公致残人员得到应有的照顾,又要严格掌握条件,健全报批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复查工作,掌握享受护理费人员的伤残情况变化,根据护理需要程度的提高或减轻,适时增发或减发护理费。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应停发护理费。
五、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离休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劳人老〔1986〕16号)中有关因公(工)致残的离休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规定,改按本通知执行。非因公致残的人员,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国务院关于改革山西煤炭工业管理体制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改革山西煤炭工业管理体制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4〕19号



煤炭部,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改革山西煤炭工业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煤办字〔1994〕第51号)收悉。国务院同意改革山西煤炭工业管理体制,对山西煤炭工业实行统一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政府转变职能、政企分开和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原则,确定煤炭部和山西省对山西煤炭工业的管理职责。煤炭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煤炭行业的职能部门,对山西省内各种所有制、各种隶属关系的煤炭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研究制定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和行业规范、规章。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求,对山西煤炭工业布局和山西省内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统一规划。对煤炭工业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立项建议。协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内、外部关系。

  (三)培育和发展煤炭市场体系,促进山西煤炭资源合理配置。

  (四)对国有重点煤矿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

  (五)根据国家矿山安全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监督、检查各类煤矿安全生产。

  (六)按照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加强对山西地方煤矿的行业管理,推动地方煤矿健康发展。

  (七)按照国家外贸计划,负责组织协调山西国有重点煤矿、地方煤矿和平朔矿的煤炭出口,扩大对外开放。

  (八)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煤炭部“三定方案”所规定的煤炭运销职能,在国家宏观计划指导下,编制山西煤炭调运计划,协调产、运、销关系及执行中的有关事宜。

  二、山西省人民政府对山西煤炭工业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根据国家和煤炭部制定的发展煤炭工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发展山西煤炭工业的规划、具体办法和措施。

  (二)根据煤炭部对山西煤炭资源的总体规划,会同煤炭部具体划分煤炭资源,加强资源管理,调解资源纠纷。

  (三)按照国家和煤炭部确定的计划,分解、下达煤炭产、运、销计划,并协调执行中的问题,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煤炭外调任务和省内工业、民用煤炭需求。

  (四)督促煤炭企业按有关规定完成上交国家的各项税费。

  (五)协调解决山西省内各类煤矿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各类矛盾和社会问题,为煤矿生产和职工生活提供服务。

  (六)搞好乡镇煤矿的宏观管理。

  (七)其他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职责。

  三、成立统一管理山西煤炭工业的管理机构。将煤炭部所属的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和山西省政府所属的煤炭工业厅合并为一个机构,挂两个牌子,受煤炭部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一个牌子为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是煤炭部的派出机构;一个牌子为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政府序列。新的煤炭管理机构是山西境内各类所有制和各种隶属关系煤炭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新机构由煤炭部和山西省协商组建,要在原编制的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确定新的机构编制,必要时请中编办和财政部协调编制及经费问题。新成立的煤炭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经煤炭部与山西省协商一致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煤炭部和山西省同时任免。山西省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挂靠在新组建的省级煤炭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省级煤炭管理机构的领导同志兼任。

  四、山西国有重点煤矿的主要领导干部(党政正职),由煤炭部负责任免(大同矿务局和平朔矿领导干部仍按原规定的权限管理),煤炭部任免这些干部时,事前要征求山西省的意见;国有重点煤矿的党政副职领导干部由山西省级煤炭管理机构任免,并报煤炭部、山西省人民政府备案。

  五、山西省内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继续执行三年(1993年至1995年)盈亏承包,国家原确定的盈亏承包指标不变。

  六、山西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后,山西国有重点煤矿产权仍归中央政府所有。为了有利于统一协调产、运、销关系,山西煤炭的运、销由国家统一调度平衡,按照国家计划安排,由山西省级煤炭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国家对山西国有重点煤矿的生产、调运等具有最高的协调权和调度权。

搞好山西能源基地建设,促进山西煤炭工业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持续健康发展,是煤炭部和山西省的共同职责。你们要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把山西煤炭工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做好。



       国 务 院

               一九九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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