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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53:09  浏览:94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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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工商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制定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涉及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的法律程序业已完成。为加快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步伐,国务院决定于2001年1月1日先行出台车辆购置税。考虑到当前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较高,为稳定国内油品市场,燃油税的出台时间,将根据国务院原油价格变动情况,由国务院另行通知。在车辆购置税、燃油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确保各项收入的足额征缴。同时,要继续清理涉及交通和车辆的乱收费,落实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切实减轻社会各方面的负担。
  实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是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下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通过这项改革,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遏制各种乱收费,从根本上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合理筹集公路、城市道路、水路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
二000年十月二十二日

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建设部、
交通部、税务总局、工商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二000年九月四日)

  为治理公路、城市道路和水路“三乱”,从根本上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理顺税费关系,合理筹集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特制定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国现行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建设与车辆管理方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以下统称“收费”),对于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事业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利益机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当前收费征管中仍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越权和重复设立了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二是收费稽征机构重叠设置,收费养人、养人收费的现象普遍存在,征收成本不断加大;三是收费负担不公平,不能体现多用路者多付费,少用路者少付费的原则;四是资金管理不规范,使用缺乏监督,坐支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必须进行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继续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正确处理税费关系,遏制各种乱收费。参照国际惯例,以税收为主体筹集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汽车工业和道路、水路等相关事业的健康发展。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第一,规范收费管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的收费标准,从根本上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负担。第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分配关系,建立科学的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投入的资金渠道。第三,多用路者多负担,少用路者少负担,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第四,合理开征新税,进一步完善现行财税体制,增强国家财政宏观调控能力。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这类项目包括:地方和部门违反国家有关审批管理权限,越权设立的项目;以及虽按审批管理权限规定批准,但现已属于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具体项目由财政中会同国家计委向社会公布。各地区、中部门要层层建立和落实取消乱收费责任制,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变相拖延甚至拒绝执行。凡是继续乱收费的,一经查出,要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上缴中央国库,并由中央财政按照查处乱收费金额一倍的数额,扣减对该地区的燃油税转移支付基数。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已取消的收费,有权举报乱收费行为,有权要求对乱收费造成的损失获得赔偿。
  (二)将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实行“费改税”。具体是: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开征燃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包括海南省征收的燃油附加费用于公路养护、公路运输管理的收入部分,下同)、航道养护费(包括长江干线、黑龙江和内河,下同)、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及地方用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和建设方面的部分收费。开征车辆购置税和燃油税后,相关收费同时废止。
  (三)将不体现政府行为的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严格按照经营性收费的规定进行管理。具体项目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向社会公布,并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
  (四)保留少量必要的规费,降低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保留的规费包括各级交通部门利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渡口,以及各级建设部门利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大型桥梁、隧道等,在还款期间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过隧道费、过渡费,下同);各级交通部门贷款修建船闸收取的船舶过闸费;政府有关部门在交通和车辆管理过程中依法发放证照收取的机动车辆牌证(含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船舶证明签证费、船员证书工本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船舶登记费、强制性(法定)的船舶检验收费、船舶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除此以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设立与道路、水路维护和建设以及机动车辆、船舶管理有关的收费项目。
  对保留的收费项目,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重新向社会公布,并规范管理;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重新核定,其中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新核定,港口建设费收费标准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交通部重新核定。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证书性工本费每证收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10元。实施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分别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收费收取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银行代收和主管部门收取等办法。
  三、开征车辆购置税和燃油税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油税暂行条例》及其征收管理办法,相应修订有关法规。
  (一)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为购置和自产自用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为应税机动车辆的组成计税价格或实行价格。计征方式为从价定率。征税环节为购车之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之前。免税范围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车辆。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时,必须出示完税证明。车辆购置税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另行规定。
  车辆购置税为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款缴入中央国库。
  (二)燃油税。
燃油税纳税人为中国境内汽油、柴油(以下简称汽柴油)的生产、批发经营单位;无汽柴油生产、批发经营权进口汽柴油的单位;机动车辆用液化气、燃气(以下简称车用燃气)的零售单位。纳税环节为:有汽柴油生产、批发经营权的单位销售汽柴油给无汽柴油生产、批发经营权的单位的,在销售时纳税;无汽柴油生产、批发经营权的单位委托加工汽柴油的,在汽柴油交货环节纳税;无汽柴油生产、批发经营权进口汽柴油的单位进口汽柴油的,在报关进口环节纳税;有汽柴油生产、批发经营权的单位自用汽柴油的,在移送环节纳税;零售车用燃气的,在零售时纳税;自用车用燃气的,在移送环节纳税。计税依据为汽柴油或车用燃气的销售数量、委托加工数量、自用数量、报关进口数量。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价外征收。燃油税不作为增值税税基。免(退)税范围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用汽柴油、车用燃气;出口的未税汽柴油免税,已税汽柴油退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燃油税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油税暂行条例》中另行规定。为保护环境,鼓励车辆使用清洁燃料,暂对车用燃气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燃油税。
  燃油(含车用燃气,下同)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组织征收。其中无燃油生产、批发经营权单位进口燃油税,在其报关进口时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款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燃油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分享办法是:对军队、武警部队、铁路、国家储备、农垦(包括兵团)等直供燃油征收的燃油税以及由海关征收的燃油税全部作为中央收入;其余燃油税收入,中央共享40%,地方分享60%。
  开征燃油税后,对无燃油生产、批发经营权的经销企业和单位开征燃油税前购入库存的未税燃油,要核实数量,补征燃油税。
  四、税收分配与安排使用
  燃油税和车辆购置税收入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
  中央所得的燃油税收入,除返还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两大集团)所属原油及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工艺过程自用汽油、柴油缴纳的燃油税外,一部分用于弥补军队、武警部队、国家储备、铁路机车、中央农垦(包括兵团)农业田间作业用油,中央直属的煤炭、冶金等露天矿山企业生产用油和中央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营林、采伐生产用油等因征收燃油税增加的支出,用于长江干线航道养护、内河基础设施建设、沿海和内河船舶的更新改造、航道支持保障系统的船舶建造、航道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支出;另一部分按照适当考虑地方既得利益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通过采用“基数加因素分配法”的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地方所得的燃油税收入,除返还符合条件的地方所属原油及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工艺过程自用汽油、柴油缴纳的燃油税外,主要由地方用于公路、水路维护和建设及必要的运输管理支出,适当安排用于城市道路维护和建设,铁路与公路交叉无人看管道口的监护支出,补偿城市公共汽车用油(气)支出;补偿城市轮渡、地方铁路机车用油,地方所属的煤炭、冶金等露天矿山企业生产用油,林业企事业单位营林、采伐生产用油,农业田间作业用油,近海、内河、大型湖泊渔业捕捞用油等因征收燃油各增加的支出;承担中央在地方单位因征收燃油税需要补偿的部分支出,以及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补偿支出。对开征燃油税后农业田间作业等用油增加的负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相应补偿措施,认真落实补偿责任制,并将补偿办法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抄送国务院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部际协调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原养路费中有一定比例用于弥补交警经费,改征燃油税后,地方要从所得的燃油税收入中予以安排。具体分配使用办法由地方政府确定。
  车辆购置税收入,由中央财政根据交通部提出、国家计委审批下达的公路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建设。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水利建设基金从原有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中各提取3%;中央财政每年从车辆购置附加费中安排3亿元用于老旧汽车更新改造。征收燃油税和车辆购置税后,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税费改革前从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养路费中实际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数额,分别从车辆购置税和地方所得的燃油税收入中定额提取相应资金,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财政继续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老旧汽车更新改造。取消一些收费项目后,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有关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合理安排。
  五、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是整个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从根本上治理“三乱”,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防止腐败,促进财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讲政治,顾大局,统一认识,齐心协力,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要通过新闻煤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解释,使之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二)做好加强税收征管的相关工作。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法对成品油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取消不合格的生产经销企业的经营资格,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对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点)必须安装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同时,要在成品油零售过程中逐步推行集中配送、连锁经营。军队、武警部队等直供用户的加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分别与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共同负责。直供用户的自用加油站(点)统一发给“自用证”,不得对社会经营。
  2.调整成品油直供用户。除军队、武警部队、铁路、国家储备、农垦(包括兵团)等中央单位用油继续保留定点供应外,其他用户用油一律通过市场供应渠道供给。对保留定点供应的用户,其供应方式和价格暂按现行规定执行。成品油直供用户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3.军队、武警部队、铁路、国家储备、农垦(包括兵团)等直供用油额度计划,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核定下达;军队、武警部队、铁路机车、国家储备、中央农垦(包括兵团)农业田间作业用油因征收燃油税增加开支的补偿数额,由财政部实行总量控制。
  4.严厉打击油品走私活动。海关、工商、公安、税务、财政、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与地方政府共同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各种油品走私的打击力度,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油品走私案件。同时,要加强油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种假冒伪劣油品与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三)清理整顿各类公路、城市道路、水路收费站(卡),坚决撤销非法设置、已还完贷款(或有偿集资款)和经营期满的公路、城市道路、水路收费站(卡)。具体整顿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公路、城市道路、水路收费站(卡)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的管理。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等税收。
  (四)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货运输市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的要求,针对当前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货运输市场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清理整顿,为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加快航运业结构调整步伐,整顿航运秩序。按照有关要求,调整航运业运力结构,切实解决动力结构性过剩的问题,促进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六)调整有关价格。征收燃油税后,一些专业运输企业和港口企业,包括出租汽车公司、长途客运公司、货运公司、港口装卸公司、水运公司等增加的负担,除通过取消有关收费项目减轻部分负担和自行消化一部分外,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通过适当提高价格的办法解决。
  (七)妥善安置现有交通和车辆收费稽征人员。要结合机构改革,对现有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等稽征管理机构进行划转、撤并、精简,有关部门要合理安排下岗分流人员的安置费用。对下岗分流人员要进行专业技能定向培训,予以妥善安置;鼓励自谋职业,广开就业门路,实施再就业;暂时安置不了的,通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基本生活费用,维护社会稳定。
  (八)规范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建设和行政管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建设和行政管理事权的基础上,按照资金分配和使用相分离,管理和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财政部门根据交通基础设施维护计划和计划部门下达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负责编制预算和拨付资金,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交通、建设部门负责资金的使用,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部另行制定。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交通部、建设部另行制定。
  六、改革的实施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油税暂行条例》的出台时间,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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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监察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监察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对监察对象实行有效的监督,使监察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具有检查权、调查化、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的规定和监察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 监察书,分为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和监察决定书三种。
监察书统一由广州市监察局印制。
第三条 监察书的适用范围是:市、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任命的人员。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监察机关可分别不同情况发出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
(一)对于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家计划的行为,要求其执行或正确执行的;
(二)对于发布不适当的决议、命令、指示,要求其纠正或撤销的;
(三)对于录用、任命或奖惩不当,要求其纠正或撤销的;
(四)对于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公民权益的行为需要制止、纠正、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对于失职或工作失误,需要纠正、改进、吸取教训挽回影响的;
(六)涉及监察事项,需向个人调查核实的;
(七)涉及监察事项,需被监察单位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材料的;
(八)涉及监察事项,需被监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查处或协助监察机关查处的;
(九)涉及监察事项,需向有关单位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及了解其他必要情况的;
(十)涉及监察事项,需有关部门协助查办的;
(十一)涉及监察事项,需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物品和其他非法所得的;
(十二)涉及监察事项,需查核其银行存款和暂时停止支付其存款的;
(十三)涉及监察事项,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地点向监察机关作出解释和说明,或提供有关材料的;
(十四)要求被监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行使职权的;
(十五)经查证确实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建议该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给予行政处分的;
(十六)监察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作出监察决定需要发出书面通知的;
(十七)对于监察机关作出的决定拖延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十八)对于模范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建议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的;
(十九)对于检举揭发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建议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奖励的。
第五条 对监察书提出的要求、建议、决定,要认真对待,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实施,并将实施结果告监察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的,监察机关可对被监察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被监察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行政处分。
第六条 对监察书的要求、建议、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发出监察书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尽快给予回复。如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对回复仍有异议,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监察机关决定。
第七条 监察书实行首长签发负责制,根据监察书的内容重要程度,由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发。
第八条 监察人员要严格执行本规定,严禁利用职权滥发监察书。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九条 不设监察室的市直单位,其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的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989年7月8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科工法〔2005〕4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这对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建设,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防科工委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国防科工委

执行日期: 20050427


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政府管理的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要求

  1、指导思想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树立科学发展观,创建和谐社会,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畅通。积极推进国防科技工业依法行政,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执政能力,严格行政执法,完善执法监督,力争通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下,基本建立起国防科技工业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政府对军品科研生产和行业的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基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进而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2、基本要求。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纲要》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和“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要求,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廉政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强化服务意识和服务职能,忠实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处理问题,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健康协调发展。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3、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认真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继续加强经济协调、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依法规范军品市场的准入,依法履行军品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军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要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深化军工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实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进一步推进军工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和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强化政府对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4、推进政府职责法定化,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依法界定和规范国防科工委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政府职能,实现政府职责、机制和编制的法定化。调整和科学合理设置国防科工委机关内部机构,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机关各部门的职能和权限,进一步发挥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的职能和作用,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国防科工委对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的委托、授权事项规范化。

  (二)改革行政管理方式,促进政府管理公开、便民、廉洁、高效

  5、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加强行政许可监管。积极探索和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规范公共财政管理,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对经费使用和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行政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促进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和优化。

  6、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公开政府信息。落实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规范信息公开的标准和程序。积极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

  (三)建立健全政府决策机制,实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7、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按照《纲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要求,科学、合理界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两级政府及政府内部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评估与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8、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涉及国防科技工业的重大决策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咨询论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并由决策机关集体合议决定。

  9、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决策跟踪评估制度,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评估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四)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0、继续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按照国务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把行政许可法的宣传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行政许可法相配套的具体制度,严格执行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和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强化后续监管措施和责任。继续开展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工作,使《纲要》要求的“依法行政”真正贯彻在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领域。

  1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规定,妨碍市场经济发展的行政许可事项。对已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要进一步完善许可程序和配套制度;对没有法律法规作为设定许可依据的且由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要抓紧相关立法工作。对非行政许可类的行政审批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予以清理和规范,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和有效。

  (五)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2、全面落实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起草和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重在提高质量。立法要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要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制,加大立法投入,力争在2015年基本建立国防科技工业法律法规体系。

  13、完善起草和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和工作方法。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科学合理制定立法工作计划,坚持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开展立法工作。立法工作要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的意见。在报送审查时,起草部门应当说明意见处理情况及理由。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在国防科工委文告和网站上公布。

  14、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清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部门和实施部门要对执行中的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机关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

  (六)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5、完善国防科工委和地方国防科工委(办)两级行政执法体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依法规范行政许可、审批、检查监督、处罚、登记、备案等行政行为。

  16、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17、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和加强遵守行政程序的观念,按照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和说明理由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严格按照行政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18、创新激励机制,建立责任制度。继续推行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提高自我纠错能力,夯实行政执法基础工作。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制度,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19、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依法应诉的观念。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

  20、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国防科工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履行职能情况实施监督,并采取有效的监督形式使之制度化。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在国防科工委的委托和授权的监督职权范围内,加强执法监督和对武器装备生产的质量、安全、计量、标准等的监督,履行好对本地区军工投资、军工资产、船舶生产以及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并制定和完善其工作监督制度。

  21、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关各部门起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在印发审批前送机关法制机构进行会签,进行合法性审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依法报送国务院法制机构备案。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制定的涉及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国防科工委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国防科工委法制机构应当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2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3、加强专门监督和强化社会监督。国防科工委和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完善信访和群众举报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24、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明确行政补偿范围、标准、对象和程序。

  (八)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

  25、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要实行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在政府网站开设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专栏,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和专业讲座。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

  26、加强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学习和培训工作。坚持学用一致,分级分类的原则,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同时要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以及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

  27、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工作。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完善机关人员考核制度。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保障措施

  28、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国防科工委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工作,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工作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国防科工委。国防科工委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委机关各部门和地方国防科工委(办)依法行政工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深刻领会贯彻《纲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规范政府权力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全面、扎实、深入地推进依法行政。

  29、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强化监督检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相对长期的任务,在贯彻执行本实施意见过程中,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人事教育司、监察局等职能部门要做好任务分工,明确各自责任;机关各司局要按照委党组确定的推进依法行政各阶段任务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积极主动开展有关工作。要建立起依法行政评价体系,完善监督考核办法。对贯彻落实不力的要严肃纪律、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30、健全法制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协助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委机关和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要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相关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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