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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3:58:41  浏览:87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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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广东省劳动局 总工会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广东省劳动局 总工会


(1989年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力机构,其任务是调解、仲裁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以维护企业行政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独立行使仲裁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仲裁决定。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同级总工会和企业综合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兼职组成。
三方的人数相等,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仲裁会议,可以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人代为参加,由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力。被委托的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按法定程序及时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仲裁;
(三)总结交流办案经验,协调与有关部门的业务关系;
(四)组织培训仲裁工作人员和企业调解工作人员;
(五)指导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作;
(六)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 上级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可以检查、指导下级仲载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
各级仲裁委员会可以互相委托办理有关劳动争议事项。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邀请仲裁工作人员和与争议事项有关的部门的代表列席仲裁会议。列席代表没有仲裁权。
第十条 各级劳动行政机关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处、科、股)是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它受劳动行政机关和仲裁委员会双重领导。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向仲裁委员会提交需要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指派仲裁工作人员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受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处理简易的劳动争议案件;
(五)整理、保管仲裁委员会的档案资料;
(六)负责劳动争议问题的咨询,解释劳动法规和政策。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工作人员若干人办理案件。根据需要可聘请兼职仲裁工作人员协助办案。
兼职仲裁工作人员在办案时,享有与专职仲裁工作人员同等的权力。
第十三条 仲裁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审查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诉,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建议;
(二)接受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三)在查明事实,取得证据的基础上,拟定处理方案,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五)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
(六)宣传劳动法规和政策,协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仲裁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法规、政策;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依法办案,不徇私情;
(三)坚持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刻苦钻研业务;
(四)保守国家机密,模范遵守仲裁规则和仲裁纪律。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198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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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1997年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发布) 



第一条 为鼓励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勤政,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国家公务员奖励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认真履行国家公务员职责,忠于职守,开拓进取,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六)防止、挽救重大事故有功以及在抢险、救灾等危难时刻奋不顾身,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公德或者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八)有其他重要功绩的。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种类:

(一)嘉奖;

(二)记三等功;

(三)记二等功;

(四)记一等功;

(五)授予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按照国家公务员事迹的先进程度和影响范围给予奖励:

(一)成绩优良,在本单位起模范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成绩突出,在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较大影响的,给予记三等功;

(三)成绩优异,在设区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较大影响的,给予记二等功;

(四)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在本省有较大影响的,给予记一等功;

(五)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本省堪称楷模的,授予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

第七条 实施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在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但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及时予以奖励。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评奖比例,应当控制在国家公务员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超过百分之十的,应经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审批权限:

(一)嘉奖、记三等功,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二)记二等功,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三)记一等功、授予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奖励,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奖励国家公务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得同意后,由审批机关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其中对记一等功、授予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的,同时颁发奖章。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金。资金的具体数额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对记一等功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

授予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经费,按照工资供给渠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供奖励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申报奖励时,伪造事迹骗取奖励或者隐瞒错误的,撤销其奖励。

授予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受到行政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撤销其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

撤销国家公务员奖励,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证书、奖章由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国家人事部要求的质地、式样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种子检验和种子鉴定的区别

武合讲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00)



在处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时,经常采取种子质量检验(以下简称种子检验)和田间现场鉴定(以下简称种子鉴定)的方式,判定种子质量状况和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种子法》规定了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和种子检验员的条件;《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规定了田间现场鉴定的办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明确了质量检验和质量鉴定是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两种重要方式。目前,许多人对什么是“种子检验”、什么是“种子鉴定”,还未完全区分清楚,常把两者混为一谈。为了消除这个误区,作者仅就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时,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简述如下。

一、种子检验和种子鉴定的本质属性不同。

(一)种子检验的本质属性。

《现代汉语词典》称,检验是指检查验看;是指为了发现问题而用心查看;检测是指检验测定;测定是指经测量后确定;测量是指用仪器确定空间、时间、温度、速度、功能等的有关数值。质量检验是指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种子进行检验,出具种子检验报告的过程。种子检验是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按照规定的种子检验规程,确定给定农作物种子的一个或多个质量特性进行处理或提供服务所组成的技术操作,并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的活动。即使田间检验,也仅是在种子生产过程中,在田间对品种真实性进行验证,对品种纯度进行评估,同时对作物的生长状况、异作物、杂草等进行调查,并确定其与特定要求符合性的活动。种子检验是种子检验员按照规定的种子检验规程,利用经过认证合格的仪器设备,对种子实施检查验看、测定,评价检验结果与文件记录(如国家或行业标准、标签标注值、合同约定、品种说明书和/或审定公告文本描述的品种特征特性等)进行比较,判定是否相符的活动。种子检验仅对种子本身现实状况是否符合文件记录予以判定,其不对造成种子质量与文件记录不符(如假、劣种子)的原因和后果予以分析判定。种子检验具有因素单一性(只考虑种子质量)、时空局限性(只考虑被检种子当时当地的质量现状)、检验程序和检验方法及判定标准法定性(种子检验员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实施检验,依据法定、约定或承诺的质量指标判定种子质量)的特点。所以,种子检验,是一种只看现在、不顾过去和未来以及异地异物的技术活动。

(二)种子鉴定的本质属性。

《现代汉语词典》称,鉴定是指鉴别和评定,辨别并确定事物的真伪、优劣等。种子鉴定,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二条规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种子鉴定具有因素多样性(除考虑种子质量因素外,还须考虑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鉴定地块地力水平、影响作物生长的其他多种因素)、时间纵向性(既要考证过去的栽培、气候等因素对农作物生长发育的影响,又要预测农作物继续生长发育的趋势以及未来的最终产量和/或价值即损失程度)、空间横向性和顾及同类(应考虑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等因素)、鉴定程序和鉴定方法及判定标准自由裁量性(专家鉴定组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取样方法和鉴定步骤,并独立进行现场鉴定;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种子法规、标准,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本着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作出鉴定结论)的特点。需要专家运用其专业知识及其经验,对造成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作出造成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的主、客观因素及其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种子鉴定,在范围上,不仅要对种子质量本身现实状况是否符合文件记录予以判定,而且要对造成事故的原因(如栽培、气候等)和/或损失程度(如通过估产、测产等方法预计减产程度、减少价值数额等),进行调查、分析、判断、鉴别和评定,即鉴定;在时间上,不仅要分析现在,而且要考证过去,还要预测未来;在空间上,不仅要考虑被鉴物及其同类在本地表现,还要考虑其在异地的表现。所以,种子鉴定,是一种确认现在、考证过去、预测未来、考虑同类、顾及异地的综合分析验证活动。

二、种子检验和种子鉴定的责任主体不同。

(一)实施种子检验和对种子检验负责的主体,都是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具有主体同一性的特点。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包括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及各级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是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配备了符合法定条件的种子检验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和计量认证的法定专职检验机构;是社会公益性的非营利技术服务事业单位;是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实体。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实行检验报告的编写、审核和批准制度。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不仅应做到编写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分别签字即三级签字,并应加盖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印章。加盖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印章,证明应由其对检验报告及其检验结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负责。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种子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施种子鉴定的是专家鉴定组,对种子鉴定负责的是组织种子鉴定的种子管理机构,具有主体相异性的特点。

专家鉴定组,是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为了实施现场鉴定,临时组织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必要时可邀请植物保护、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应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的3人以上单数的专家参加的专家群体。专家鉴定组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是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法律实体。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种子管理机构作为现场鉴定的组织者,应当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应当在专家鉴定组制作的现场鉴定书上加盖印章,并对鉴定报告负责。种子管理机构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鉴定报告与事实不符,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种子管理机构不是法人,应由种子管理机构所属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人员在种子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验报告和现场鉴定书的内容不同。

(一)检验报告的内容。

检验报告的格式,依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规定,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印有统一的认可标志和本质检机构被正式批准的全称的检验报告纸填写检验报告(固定格式),字迹要清晰,一式二份。检验报告的数据、图片、术语等必须准确规范。


检验报告应当包括《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1.检验报告的总顺序号、每页编号、总页数;2.受检单位名称;3.检验报告的题目;4.样品说明:包括生产厂名、型号规格、产品批号或出厂日期、取样地点、编号、日期、方法等;5.检验所依据的标准编号与名称;6.实验情况的必要说明;7.实验结果与标准要求作比较;8.检验结论:对样品或整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作出明确判断;9.必要时,实验结果应辅以图片、图表表示;10.对实验中出现的疑点加以说明,如实记录实验过程中的意外情况或事故;11.检验报告的编写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应签字,并加盖部级检测中心印章;12.检验报告的批准日期。

(二)现场鉴定书的内容。

现场鉴定书即鉴定报告的格式,《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没有规定;农业部也没有颁布统一的文书格式,也未制订鉴定报告的数据、图片、术语等规范。目前,分别刊登在《中国种子检验网》和《北京种业信息网》上的田间现场鉴定书范本,符合司法部2002年7月5日发布的《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和《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规定的要求,专家鉴定组可以参照其格式制作现场鉴定书。

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规定,现场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㈠鉴定申请人名称、地址、受理鉴定日期等基本情况;㈡鉴定的目的、要求;㈢有关的调查材料;㈣对鉴定方法、依据、过程的说明;㈤鉴定结论;㈥鉴定组成员名单;㈦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四、检验结论和鉴定结论的要求不同。

(一)检验结论应对种子质量作出明确的判断。

由于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配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种子检验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和计量认证,具有从事种子检验的设备条件和技术水平;种子检验的依据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或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种子质量指标或者提供种子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质量判定依据明确;不存在无法判定种子质量的情形。所以,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够对种子质量作出明白、确定的判断,检验结论应对样品或整批种子质量是否与判定标准相符(合格)作出明确判定。但是,检验结论不应对被检物与判定标准不符的原因和后果予以分析和预测。如“被检种子为假(劣)种子”或“被检物不得做种子使用”等类判词,不应出现在检验结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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