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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6:48:17  浏览:90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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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7〕55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10月19日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铜陵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要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三条 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并将有关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的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并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
发改、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旅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林业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的资金投入,对其境内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生态公益林配套一定的管护费和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于对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市级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进行资金补偿。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林业部门另行制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

第二章  区划管理

第八条 生态公益林由县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区划界定,并按事权等级,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原有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经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经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其性质、用途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生态公益林的投资经营者签订界定书,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管理。

第三章  建设和管护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工作,逐级签订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
市人民政府与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有生态公益林管护任务的村民委员会或其他经济组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与其管辖的有生态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签订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
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根据生态公益林的分布特点、保护等级和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按一定面积划定管护责任区,采用承包、招标等形式配备专职护林员,并与其签订管护合同。
第十二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山口、路口、河流交叉点等生态公益林经营区周边明显处设立永久性标志牌,立牌公示。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政府与本级政府签订的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加强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建立由专人负责的生态公益林管理网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封、造、补、抚、管相结合,以天然更新为主,辅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把生态公益林建设成树种多样、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林权单位对生态公益林区内的火烧迹地等宜林地进行限期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对生态保护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低效林,应当进行补植和封育改造,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第十五条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进行有损于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确需采挖林木、采集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应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进行开垦、采石、取土、筑坟等损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严格生态公益林采伐更新管理。生态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地的生态公益林面积调减相应的采伐限额,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
生态公益林实行全面或定期封禁。除下列情形外,禁止一切形式的采伐活动。
(一)对林分过密、衰老、生态保护功能衰退的生态公益林更新、抚育或卫生性质的采伐,采伐蓄积强度不得超过15%,且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
(二)竹类生态公益林允许适度采伐。采伐强度按采伐量不超过当年新竹量,且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竹林中的散生林木不得采伐。
(三)生态公益林区内的实验林、母树林,可根据实验目的采取相应的采伐方式和强度。
(四)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的生态公益林,视受灾情况,可采取必要的采伐方式和强度进行更新或抚育。为提高生态功能而对低效林分实施的改造,采伐株数或蓄积强度不得超过20%。
上述采伐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并按规定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确因市级以上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的,实行“占一补一”,即征占用多少就要补划相同数量、质量的生态公益林,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签订新的区划界定书后,再报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并按规定标准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各项工程建设不得临时占用公益林林地。
工程建设项目需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应当进行林地征占用可行性研究,并作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可能造成不利和重大环境影响的,不得列入征占用计划。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防火工作。要强化护林员的防火责任,并在生态公益林分布区和外围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开设林火阻隔道,组建专业扑火队伍,形成较完整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体系。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病虫害检疫和防治工作,实行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定期对病虫害发生、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报,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
第二十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安全防范,做到隐患早发现、早控制、早预防,把生态公益林的安全置于整个林区治安防范网络。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生态公益林区内的各种经营活动,应体现保护优先原则,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在生态公益林经营区内开展森林旅游等不影响生态功能的经营活动,应由经营管护单位提出申请,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与生态公益林投资经营者签订有关合同后进行。对保护性利用生态公益林涉及的用地,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保护性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核后按程序予以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监测体系。设立生态效益与环境质量监测样地,监测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生态功能发展趋势;建立市、县区分级管理的地理信息系统,掌握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现状及其动态变化,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权机关依照有关森林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组织、实施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与管理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林业或财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调减直至取消当年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生态公益林年度质量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二)挪用、挤占、截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
(三)对森林火灾、病虫害防治不力,对盗伐滥伐和乱征滥占林地打击不力以及经营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生态公益林资源减少、质量下降的;
(四)对火烧迹地、病虫害危害迹地、采伐迹地未及时更新的;
(五)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出现其他严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林业、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生态公益林受到严重破坏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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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公检法工商四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公检法工商四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中办发〔1998〕14号)下发后,各地财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配合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工作
进展很不平衡,有的财政部门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做好公、检、法、工商四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涉及财政部门内部多个业务单位,各业务单位间应加强协调配合。为便于联系和沟通,请各厅(局)指定一名厅(局)级领导和一个业务处牵头主管此项工作,并在10月底以前将主管领导和牵头业务处名单报我部公共支出司。
二、按规定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计报表”是供中央领导和有关部门掌握情况、制定政策的重要信息资料。各厅(局)应按我部规定于每季末20天内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对个别未上报上半年统计报表的厅(局),要尽快统计上报。从今年第3季度起,凡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报送报表的厅
(局),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严禁收支挂钩,及时核拨经费
要根据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范围及有关预算定额标准,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部门预算。严禁将预算安排与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入数额挂钩,或采取其他“明脱暗挂”的做法。对上述部门的经费申请,要在核定预算数额和上交
财政专户总额以内,根据用款计划和预算外资金使用计划,及时予以审核拨付,不得无故拖延。
四、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服务工作
要增强服务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统一票据,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领、购工作;要及时明确指定收款银行,以便于收缴分离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力度,对应上交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要监
督、促使有关单位及时足额上缴。同时要配合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做好中央驻地方单位的收入监缴工作。
五、进一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为支持贫困地区公、检、法部门改善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财政今年已增拨了部分专项经费。各地也应积极采取措施,筹措资金,配合中央专款,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起对贫困地区的经费保障机制,尤其要保证编制内人员经费的按时发放




1998年10月9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年9月9日,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筹备组:
为加强我行信贷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营工作,保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点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向资金局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营行为,保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重点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是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和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部人民币资金的管理,包括资本金、财政资金、债券资金及其他各种资金。
第三条 本行资金管理的宗旨是确保资金安全,保持资金合理流动,提高资金效益,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保证重点项目的需要。
第四条 本行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调度、统一核算。
一、统一管理。统一管理系指规范资金运营行为,从资金的请领和筹集、配置和运用、回收和偿还,实行统一管理,全程监控。
二、统一计划。统一计划系指根据国家确定的投资计划和信贷规模以及本行的其他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编制资金来源计划和资金运用计划,经综合平衡后,形成本行统一的信贷资金计划。
三、统一调度。统一调度系指根据本行信贷计划和项目的用款进度,对各项资金进行合理配置,统筹平衡,统一调度,确保资金供应。
四、统一核算。统一核算系指全部资金运动按照“两则”、“两制”和国家开发银行财会制度统一组织会计核算,保证资金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资金的请领与筹集
第五条 本行资金来源包括资本金、财政资金、债券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六条 本行资本金500亿元人民币为国家资本,由财政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分四年拨足。资本金主要以软贷款的形式,按项目配股的需要贷给国家控股公司、中央企业集团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由上述企业对项目参股、控股。本行在业务经营中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资本金实行保全。本行分年度向财政部请领的资本金纳入信贷资金,在支出前是本行资金头寸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国家预算安排的经营性建设基金、原“拨改贷”和经营性建设基金贷款回收的本息及财政贴息资金。按年度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由本行直接向财政部请领和统一掌握使用,原“拨改贷”和经营性建设基金贷款本息由本行统一组织回收和使用。财政资金纳入本行信贷资金,在支出前是本行资金头寸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债券资金由本行按照国家确定的年度债券发行规模、期限、利率、发行对象及方式,向确定的认购机构或社会筹集。债券资金主要用于发放本行的硬贷款。
第九条 其他资金包括回收贷款本息、人民银行临时借款、同业拆入资金和本行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金等,均为本行的信贷资金。此外,本行还要积极开辟新的资金渠道,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 资金的配置与使用
第十条 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配置资金是本行承担的一项重要政策性业务。本行资金配置的依据是国家确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信贷规模。制定本行年度项目贷款计划的工作,就是在承诺贷款的基础上为贷款项目配置资金。为贷款项目配置资金是本行综合计划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十一条 本行的资金调度工作要依据本行年度和季度贷款计划、项目用款进度和资金来源的实际情况向重点项目供应资金。为保证重点项目的资金需要,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汇拨贷款资金申请书”,适时调度资金,是资金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十二条 本行资金头寸是指每一个时点上本行信贷资金的余额。保持合理的资金头寸,是维系本行正常运营和保证重点项目资金需要的必要条件。头寸管理的宗旨是保证资金安全,保持资金流动,提高资金效益。
第十三条 本行资金运用,主要是对国家确定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贷款。
本行贷款分为两类:软贷款和硬贷款。
第十四条 本行发放贷款采用两种形式:
一、本行(包括本行办事机构,下同)直接发放和管理贷款,借款单位与本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在本行开立贷款帐户;
二、本行委托代理行办理贷款,借款单位与本行签订借款合同,在代理行的经办行开立贷款帐户,本行对代理行的代理业务实行监管。
第十五条 下列贷款项目由本行直接发放和管理:
一、北京市的贷款项目;
二、借款方为国家控股公司、中央企业集团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贷款项目;
三、中央统借统还的贷款项目;
四、其他需要由本行直接发放的贷款项目。
第十六条 本行本着“自愿结合,平等互利”的原则择优选择代理行。本行与代理行以委托代理协议形式明确相互的责、权、利关系。
第十七条 凡申请本行贷款的项目,应按本行贷款条件进行评审和财务评估,并经贷款委员会审查批准。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要按本行贷款办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 本行发放贷款必须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用于本行基本建设和业务发展需要的各项支出,要提出支出预算,纳入资金运用计划,在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范围内,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支出预算和财务计划控制开支。

第四章 资金的回收和偿还
第二十条 本行回收资金是指回收本行发放的各种贷款的本息。本行偿还资金是指本行对借入的信用资金偿还本息。
第二十一条 本行发放的各种贷款,必须严格按照贷款管理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利率回收贷款本息。这是本行正常运营,实现保本微利、保全资本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资金回收纳入全行信贷综合平衡。资金回收计划是年度资金来源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资金回收计划回收贷款本息是本行信贷部门的重要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行采取信用方式借入的各种资金必须按照约定的期限、利率足额偿还本息。这是维护本行社会信誉,保证本行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
第二十四条 资金偿还纳入全行信贷综合平衡。年度资金偿还计划是本行年度资金运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资金偿还计划偿还借款本息是本行资金部门的重要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行资金部门按照年度信贷计划向信贷部门管理的贷款项目供应资金时,应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汇拨贷款资金申请书”和项目借款合同确定的本金回收额轧差,调度资金净额。
第二十六条 本行信贷部门对贷款项目配置资金时,对于集团公司、统借统还的经济实体或续贷项目,实行当年新增贷款与回收本金轧差,净额供应资金的办法,保证贷款资金的按时回收。
第二十七条 贷款利息的偿还及其办法,一律按我行有关扣息办法执行。利息用来建立偿债基金,不作为项目贷款的资金来源。

第五章 资金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分工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行资金管理是一项全行性的工作,必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互相协作。为加强资金管理,本行成立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行长担任组长,其成员由资金局、综合计划局、财会局、稽审局和各信贷局局长组成。
第二十九条 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资金分析会,对资金营运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条 有关业务局在资金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分工是:
一、综合计划局负责全行的综合计划工作,汇总编制国家开发银行资金来源计划和资金运用计划并综合平衡形成本行年度信贷计划、贷款回收计划;汇总编制项目投资计划,负责年度计划执行中的协调、平衡、调整,并及时提供各种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
二、资金局是全行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筹资业务发展规划、年度资金来源计划(包括贷款回收计划)初步方案,参与计划编制中有关资金工作,经批准下达后组织实施;组织发行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债券,筹集其他各项资金;负责资金供应、调度与融通工作;制定贷款资金回收办法,组织贷款资金回收;掌握资金运营情况;向行领导提供资金信息,向有关局提供本行资金运作情况;经办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提出加强资金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三、财会局是全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核算全行资金,提供资金头寸日报表,监督本行资金配置、调度工作,编制会计报表,对各类资金的成本控制提出意见并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四、信贷局负责项目贷款管理,参加编制信贷计划,执行年度信贷计划;按照借款合同和项目用款情况,向资金局提送公时段的项目用款进度表、贷款本息回收进度表和汇拨贷款资金申请书;监管代理办理委托业务,监督、掌握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贷款资金回收事项,并按规定提送有关报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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