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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42:56  浏览:83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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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


劳动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局: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条件,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调查发现,目前安全网的生产和销售存在很多问题。1996年安全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合格率仅为65.3%,
大量伪劣安全网进入市场。同时,其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也有较大问题。为贯彻实施《劳动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提高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将查处生产、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列入1997年查处的重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这项工作。在查处中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按照查处无证产品的有关法规开展工作。
二、已获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加强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的产品出厂。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劳动部将进一步加强对获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企业的监督管理,酌情增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频次和数量;各省级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
地区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抽检,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按《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的管理,严格执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制度,凡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非定点经营单位要坚决取缔。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将劳动防护用品列入劳动安全卫生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督促、指导用人单位按规定选购、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1997年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期间或前后,要对有关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包括建筑工地)进行一次检查,对使用假冒伪劣特种劳
动防护用品的单位要查明情况,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五、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在1997年底将本地区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报劳动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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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农村建设民生科技行动》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新农村建设民生科技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科学技术部党组《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开创科技工作新局面的意见》,发挥科技创新、科技进步对改善农村民生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提出了《新农村建设民生科技行动》。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和本部门实际参照实施。

附件:《新农村建设民生科技行动》



科学技术部
二OO八年三月五日
新农村建设民生科技行动

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是党的十七大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着力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既是我国总体民生建设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目的。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科技进步对改善农村民生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及科学技术部党组《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开创科技工作新局面的意见》,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民生工作,现提出本行动方案。
一、 新农村民生工作科技需求
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新农村建设要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道路。依靠科技进步改善农村民生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目的。农村民生问题与农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农民收入得到较快增长,农民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提高,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村民生得到较快的改善。但总体看来,我国农村民生工作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农村民生主要方面问题比较突出,科技支撑薄弱。
1、农村健康卫生发展滞后,迫切需要科技支撑。农村看病难、看病贵,公共卫生薄弱,饮用水安全得不到保障,简单、易用、低成本的农村医疗卫生技术和装备缺乏,廉价、高效、针对性强的适宜药物较少,绝大部分农民缺少必要的营养、卫生、健康和防疫等方面的科学知识。
2、农村人居环境令人担忧,迫切需要科技支撑。农村环境脏、乱、差的现象还比较多,农民住宅设计不合理,低成本、适合本地特色的采暖降温、集中废弃物处理和能源利用技术与装备缺乏,大部分农民的居住、餐饮、采暖降温等仍沿用传统方式。
3、农村公共服务体系薄弱,迫切需要科技支撑。农村公共服务和管理信息化水平低,简单、易用的现代信息化操作技术缺乏;农村社区发展规划不全,功能分区不合理,科技含量低;农村宣传和培训内容比较单一,针对性不强,科技要素缺乏。
4、农村民生自我发展能力不足,迫切需要科技支撑。农村民生科技产业尚未建立,农村民生科技产品稀缺;农村民生科技人才严重不足,专业化科技服务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农村民生科技布局尚未形成,科技支撑体系有待加强和完善;农民现代生活意识有待提升。
民生工作是我国社会发展整体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与城市民生科技工作相比,农村民生科技工作相对滞后,底子薄,基础差,技术手段落后,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问题。加强农村民生科技工作大有作为,非常急迫,是当前农村科技工作中重要而紧迫的重点任务。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坚持农村科技以农民为本的方针,以科技惠及亿万农民生活为宗旨,以科技同保农民安康、科技促建农村新家园、科技培养新农民为抓手,让科技根植于农民生活,让科技融入农村生活,把科技成果还惠于农民,为加强农村民生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继承已有的良好工作基础,针对农村民生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民生科技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突出重点。以促进农民生活更加幸福美满,充分享受科技进步的成果为宗旨,重点解决农村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2、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实事求是,立足国情、民情、农情,根据不同地区实际情况和农村民生工作的急迫需求,统筹兼顾,科学部署,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民生科技工作。
3、加强创新,集成示范。集中优势力量,以技术创新为基础,以成果集成转化推广为重点,以示范为引导,为民生工作的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4、各方配合,上下联动。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加强机制创新,充分调动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单位的积极性,确保农村民生科技工作的实惠进村入户。
5、整合资源,综合推进。注重现代农村民生科技创新、集成、示范与推广,把加强农村民生科技工作与改变农村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结合起来,把先进适用技术研发与农村信息化、科技特派员等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让最广大的农民更便捷、更廉价、更快速、更充分地享受到科技进步的成果。
(三)、发展目标
经过五年的努力,完成农村民生科技发展总体布局,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社会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1、初步构筑农村民生科技创新平台。围绕农村民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发、集成、转化和推广农村民生适用技术和装备,显著提高农村民生科技的创新能力;
2、初步构建农村民生科技服务体系。强化机制创新,推动重心下移,壮大农村民生科技服务队伍,显著提高农村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3、为农村民生建设作出重要贡献。开发一批低成本适用技术和装备,集成一批简易的成套技术和设备,并进行应用推广;建立一批区域性的农村民生科研示范和综合集成示范。
具体包括:
----开发一批低成本适用技术和装备,形成相关模式和标准。在农村水处理技术与装备、农村医疗卫生、农村能源使用等方面开发一批适用技术和装备,形成一批模式和技术标准,并在农村民生工作中示范和推广应用。
----集成一批简易的成套技术和设备。农村水处理技术与装备、农村医疗卫生、农村防震减灾、农村社区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加强综合集成,开发一批成套技术和设备,并在示范区内应用和推广。
----培育一批农村民生科技专业服务人才。结合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一批农村民生服务企业和服务队,培训一批农村民生科技专业服务人员。
----建立一批农村民生区域性综合示范。在全国不同区域分别设立国家级和省级新农村民生科技综合示范乡(镇)共100个,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示范村共1000个,示范推广民生科技成果。示范区主要民生问题得到较大改善,农民生活质量得到显著提升。
三、重点任务
改善农村民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务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推进。重点开展十大任务。
1、农民就业创业科技促进行动
就业是民生之本。以坚持实际、实用和实效为原则,以提升农村青年就业和创业能力为重点,充分利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围绕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新型农民培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培育和壮大农民技术员队伍、农村经纪人队伍、骨干农民队伍、农村能工巧匠队伍、农民企业家队伍和能够适用现代社会发展需要、掌握一定技能的产业工人后备队伍。
----选取典型乡(镇),开展农村远程培训、农村职业教育培训及其他多元培训机制综合示范。
----加强农村科技创业培训。以农村知识青年、农村能工巧匠、农村经纪人为重点,扶持他们学习新知识、接受新观念、掌握新技能,着力提高农村青年的创业能力,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富余劳动力的转移。
----加强农村就业增收培训。以提高农民自主增收为目标,以基层干部、专业大户、骨干农民为重点,大力开展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造就一批新农村建设急需的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强化农村科技培训技术支撑。加强农村远程数字化、可视化职业技能培训关键技术及设备的研发和集成,为农民远程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提供科技支撑;加强农民生产、生活、就业、健康、卫生知识等新型课件多媒体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为农民提供直观、形象、生动、价廉的可视化的课件和多媒体教材。
----加强农村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围绕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新型农民培养,充分利用各级星火培训基地、星火学校、农业科技示范园等各种教育培训资源,重点支持、扶持一批能够为农民培训提供仿真环境的实习、实训基地,努力提高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装备水平和科技水平。
----探索多元化农村科技培训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就业和创业中的作用,加大农村就业创业和新型农民培训的投入,探索和发展农科教结合的多元化农民培训模式。继续开展“百万农民科技培训”。
2、农民健康科技促进行动
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针对农村普遍存在的看病难、看病贵、缺少适宜医疗卫生技术和产品、营养不平衡、膳食结构不合理等突出问题,以改善农民营养状况、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为目标,开展适宜技术、产品研发和农村卫生保健技术集成示范,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全面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提供科技支撑。
----选取不同地域的典型乡(镇),开展农村居民食品营养教育、食品安全改善、营养监测预警和干预、农村综合医疗卫生技术应用试点,探索有效改善农民健康水平的成套技术和运行模式。
----以农村传染病、地方病和人畜共患疫病的诊防和治疗为重点,研发一批科学有效、简单实用、经济廉价的适用技术和产品,用现代科学技术有效控制和预防严重危害农民健康传染病、流行病的传播和蔓延。
----以应对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重点,加强公共卫生装备、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形成一批适宜农村急救和自救的产品和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农民生命安全造成的威胁。
----高度重视农村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预防和诊治,研发集成一批疗效显著、经济廉价的治疗方法和治疗药物,降低治疗成本,加快康复速度,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强化农村妇女、儿童的医疗保健工作,加强农村妇女生殖道疾病快速诊断技术的研发和集成,提高农村儿童疫病的预防和诊治水平,为保障农村妇女儿童健康提供科技支持。
----依托大中型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以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为对象,加强远程诊断电子网络系统技术支持体系的研发和技术集成,为疑难疫病和恶性肿瘤的早期诊断和治疗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和乡村医生的培训,提高基层医护人员的诊治水平,改善基层医疗机构的医护条件,使“病有所医”真正落在实处。
----研究运行成本低,可接受性强,适应性广的农村居民食品营养及农村医疗卫生知识的宣传模式,大力开展健康常识、简单急救措施、健康生活习惯等知识宣传培训。
----创新机制,组建面向农村的流动式健康促进科技服务队,促进医疗卫生科技资源向农村地区流动;
----开发降低营养损失和减少安全隐患为重点的农村自制食品的食品安全改善技术;开展以解决其微量营养素缺乏或不平衡的问题,遏制农村慢性疾病、地方病增长为目标的食物综合营养平衡配合技术研究,以解决品质差、品种少、营养价值低等问题为重点的农村营养型老人、妇幼食品配合技术研究。
3、 农村康居工程科技示范行动
村庄是农民生存、生产、生活的根本载体和安居乐业的基础。但目前我国农村社区较普遍存在规划滞后、布局无序、功能不全,用地浪费、公用设施不配套、住宅设计手段落后、建设成本过高、农民生产生活不便等问题。开展农村社区规划和农民住宅建设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和不同地区、不同特色的建设规划技术研究等,形成一批技术成果,在全国不同类型地区开展集成、示范和推广,形成支撑农村社区规划和农民住宅的技术体系。
----选取不同地域的特色乡(镇),开展乡村社区规划,村镇住宅建筑设计,适于小规模建造的农村住宅新型结构及施工,农村住宅节能节地节水治污,农村住宅智能化,农村传统建筑保护等综合示范。
----适宜农村使用的系列建材开发与应用。以建立农村住宅建筑产品应用标准、选用指南及分类编码等为重点的农村住宅建筑产品与构配件应用数据库系统开发。
----以低成本乡村住宅节能减污设计技术、农村住宅可持续使用设计技术等为重点的不同地域特色农村住宅建筑设计模式研究。
----农村社区发展规划与科学合理布局,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设备配置与发展规划,社区生态景观规划与建设等研究。
----以计算机辅助设计关键技术为重点的农村住宅建筑设计模块化技术与软件开发。以提供农村住宅结构设计系统、提升农村住宅结构设计的技术水平为重点的住宅结构与构造选型设计技术与软件开发。
4、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行动
从解决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农产品高毒农药、兽药违规使用和残留超标问题入手,以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两个环节为关键点,提供从农田到市场的全程科技支撑。
----选取不同地域的典型乡(镇),开展农业标准化、绿色清洁生产、农产品质量追溯、农田地力修复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应用试点。
----加强农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研究。开展相关农药及农药残留、兽药及兽药残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物和农畜产品的相关检测技术研究。
----加强农业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生物菌肥、新型高效专用复合肥、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等为重点的动植物肥、药类替代技术;开发环保型配合饲料等畜禽饲料及添加剂替代技术;开展高抗及多抗高产优质农畜品种选育技术研究。
----加强产地环境修复和地力恢复技术研究。开展土壤障碍因子诊断和矫治技术研究,及污染土壤的植物修复、生物修复、化学修复、物理修复技术以及污染土壤修复标准的相关研究和示范;
----加强农产品质量追溯技术研究。开展农产品的源头追溯和流向追踪研究,产品标签的开发、管理、使用、查询等相关技术研究和集成示范。
---- 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研究。从农产品生产,到加工、包装、贮运等各环节,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研究,建立标准化生产集成示范。
5、农村信息化科技促进行动
以建设数字化农村社区为切入点,以数据库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重大共性关键技术为突破,以集成平台关键技术为依托,开发面向农村社区政务、医疗、财务、教育、文化、旅游、就业及突发事件应急等事务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农村基础信息获取关键技术、农村基础设施配置关键技术等为手段,集成与农村公共设施管理相关的重大信息系统。通过技术集成与示范,探索农村社区管理的经验和模式,全面提升农村社区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选取典型乡(镇),开展农村社区网络建设、农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农村社区信息化社会化服务等的综合示范。
----建立专业化农村信息科技服务队,加强信息服务、管理和日常维护。
----开发面向农村社区政务、医疗、财务、教育、文化、旅游、就业及突发事件应急等事务的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高农村社区的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和发展,构建和谐的农村社区。
----面向现代农村社区的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和管理民主,对一批共性信息化关键技术进行攻关,开发一批重大应用系统,通过技术集成与示范,探索数字化农村社区建设的经验和模式。
----重点加强基于“多网合一”技术的农村社区网络建设关键技术,突破一批低成本和低技术门槛的软硬件产品,满足广大农村对信息化的需求。
6、农村清洁社区环境科技促进行动
建设生态文明,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针对农村社区环境普遍存在的脏乱差现状,以改善农村社区环境为目标,统筹社区规划建设,加强农村社区环境治理,开发关键技术并进行技术集成和示范推广,为环境清洁和谐社区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选取不同地域的典型乡(镇),开展农业废弃物集中处理、农村环境服务队综合应用试点,探索有效改善农村环境水平的成套技术和运行模式。
----探索不同区域、不同生境条件下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和改善的技术服务新模式,建立专业化的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技术服务队。
----以生产、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为重点,研究开发一批适合农村特点的简便、易行的农村废弃物收集、贮运和资源化利用关键技术、工艺、设备和集成示范。
----以规模化养殖场为重点的有机废物资源化处理与综合利用的技术、设备与示范;以循环经济为目标的不同生态类型区农村废弃物循环利用模式研究。
7、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科技示范行动
我国农村用能较普遍地存在能源结构不合理、热能利用效率低下和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急需依靠现代科技开发农村新型能源,提高热能利用效率、降低生态环境污染、促进能源产业和循环经济发展等。加强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新技术突破推动新产品开发,带动示范推广和普及应用,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建立起支撑农村能源开发的技术体系。
----选取典型乡(镇),分别开展农村生物质能开发、新型农村户用发电、农村清洁供暖供热、农村供用电节能及服务队等综合示范。
----加大以提高热能利用效率,降低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率为重点的节能灶、炕、灯和燃具的技术研究和新产品开发及示范。
----发展以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和沼气为主的生物质能源开发与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
---开发应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为重点的关键技术和配套设备。
----探索农村地区沼气社会化服务新模式,建立专业化的农村沼气技术服务队。
8、农村饮水安全科技促进行动
我国农村普遍存在饮用水安全隐患,生活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落后,给排水设施规划与建设严重滞后等突出问题,以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和推进农村水污染防治为目的,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和廉价实用关键设备开发,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建立试验示范性农村社区,加快技术集成与示范,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选取典型乡(镇),分别开展农村安全水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农村安全饮用水处理、农村污水处理、农村水质检测等综合示范。
----大力加强农村安全用水知识和健康用水习惯的宣传培训工作。
----以水源安全为重点的农村安全水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不同水源条件下农村安全供水技术、工艺及设备开发,农村清洁饮用水工程引水净化技术、工艺及设备开发及示范推广。
----以生活污水处理为重点的农村户、村和乡镇的污水收集系统、工艺和设备研究及不同规模农村生活污水集中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与工艺开发及示范推广。
----农村安全水处理和农村水质检测与水源性疾病监测等的关键技术和实用设备研发及示范推广。
9、农村防灾减灾科技促进行动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自然灾害是影响农村民生的最大的不可控因素。加强农村灾害规律的研究,提高对农村主要灾害孕育、发生、发展、演变及时空分布规律的认识,促进现代化技术在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中的应用,因地制宜实施防灾减灾对策和减少灾害对发展的约束。
-----建立农村防灾减灾综合示范区。选取不同灾害类型发生的典型乡(镇),集成在灾害测、报、防、抗、救、援等方面的配套技术,探索防灾对策最佳组合方案、防灾工程体系灾时优化调度方案和居民避难系统的优化设计;加强灾区紧急处置、疫情控制、灾民饮食饮水清洁处理等医疗卫生关键技术的研发和集成, 积极推广有效的减灾防灾技术,提升救灾快速反应系统装备技术的现代化水平。大力加强农村防灾减灾常识宣传,强化农民防灾减灾意识。
----加强农村畜禽动物疫病、干旱、低温冰冻、高温、洪涝等灾害防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针对上述灾害,研发集成一批适用关键技术和装备,大力提升农村防灾救灾技术水平。
----加强农村灾害科学与防灾减灾适用技术装备开发及示范推广。针对农村主要灾害,研发集成一批包括灾害监测、灾害信息处理、灾害预报、预警、防灾、抗灾、救灾、灾后援建、防灾工程的适用技术和装备,大力提升农村灾害综合防御体系的技术水平。
----加强易灾地区发展避灾产业的适用技术和装备的开发、示范与推广和宣传,建立起通过科技创新和应用科技手段防灾减灾,保障民生的体制与机制。
----加强农村灾害信息处理技术开发与信息管理,建立不同层次的灾害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提高农村灾害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开展农村灾害风险防范救助保障与保险体系研究。
----农村灾害识别、预警及防御对策研究开发及示范。开展农村灾害风险识别技术、识别方法的研究与开发,加强风险度等级和风险防范级别技术的研究,建立风险类型的分类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研究风险评价的技术模型和经济模型。开展灾害预测预报预警系统关键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农村灾害预测预报预警系统。
10.农村民生科技服务促进行动
遵循主体多元化、模式多样化、服务专业化、组织网络化的发展方向,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农村民生科技服务有效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
----推动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重点由以前的产业服务为主向产业服务与改善民生并举转变。在总结、完善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农村民生科技特派员制度,努力营造有利于民生科技特派员工作和创业的环境,充分发挥农村民生科技特派员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总结推广各地实施农业专家大院的经验,支持科技人员深入县、乡以下区域,通过“专家+农户”、“专家+社区+农户”、“专家+协会+农户”、“专家+服务组织+农户”等形式,提供农村民生科技服务与咨询。
----以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村区域成果转化中心为基础,培育一批农村民生科技服务中介组织。以省级区域和中心地市区域为重点,依托具有相当基础和条件的企业或科研院所,发展区域农村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中心。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引导支持一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或合作社,使其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健康发展。
----加强以大学和科研院所为主体的新兴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创建一批新农村建设科技服务示范体系。重点依托现有的大学和科研院所,鼓励其与地方政府联合,针对当地实际,优选若干实效、实用、符合当地特点的技术,动员各种科技智力资源,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机制为农民和农村社区发展服务。
----重点建设全国星火科技110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促进建立农村民生科技成果信息联盟和信息共享服务机制,制定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开展农村科技成果信息的标准化收集、数字化表达及加工、数据库和网络平台的建设,建立健全星火110科技信息服务系统。
----选取典型乡(镇),开展农村民生科技特派员、农业专家大院、专业技术协会、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等农村民生科技服务体系综合示范。
四、组织与实施
1、加强领导,为农村民生科技行动提供组织保障。
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新农村民生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国新农村民生科技工作。对于开展农村民生科技行动省部共建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部和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组成领导小组;非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的领导机构,加强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安排和部署试验示范工作,并对试验示范工作的进展和效果实施监督,保障农村民生科技行动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
2、增加投入,为农村民生科技行动提供经费支持。
逐步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企业、农户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多渠道农村民生科技投入体系。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把农村民生科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逐步实现农村科技投入由单纯注重产业发展向产业发展与民生改善并重的转变,在原有农村科技投入的基础上,加大对农村民生科技的投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组织实施农村民生科技行动。
3、项目带动,推进百乡千村民生科技示范。
加强科技资源的集成与整合,把农村民生科技相关项目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中,围绕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集成和综合示范。统筹国家科技资源和地方科技资源,在全国不同区域共选择100个乡(镇)和1000个村,因地制宜,分别设立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新农村民生科技综合示范,集中示范和应用农村民生科技重点任务的研究成果及其他科技成果,总结和探索解决农村民生问题的技术和服务模式。
4、提升能力,加强农村民生科技基础性工作。
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建立一批研发基地,扶持一批服务机构,培养一批专业人才,培训一支科技服务队伍。引导大学和科研究机构加强农村民生科技领域学科建设,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培育一批研究开发农村民生关联产品的骨干企业,确保农村民生科技可持续发展。
5、创新机制,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民生科技工作。
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社区、企业和农民参与新农村民生科技行动。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和协调民生科技工作;实行部门会商制度,由科技部与各行业部门共同推进;建立省部共建的工作机制,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鼓励企业开发服务农村民生的产品,发展农村民生产业,引导社会资源导入农村民生;把民生科技服务作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引导在农村社区成立各种类型的专业服务队;积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深入基层从事民生科技创新和示范推广工作;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农民参与民生科技工作的积极性。
6、加大宣传,营造推进农村民生科技工作的良好环境。
充分利用现代传媒载体,加强对农村民生科技工作宣传。加强经验交流,总结推广各地促进农村民生科技工作的有效模式和做法;建立宣传阵地,报道在民生科技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努力形成全社会重视和促进农村民生科技工作的良好环境。
7、强化科普,帮助广大农民树立现代生产生活方式意识。
通过开展网络远程教育,进行电视讲座,印刷各种科普书籍、宣传册等活动,对农民进行科学知识的普及与宣传及意识教育,普及农村民生科技知识,提高农民认知水平和意识,帮助农民建立现代的生产生活方式。

本溪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本溪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5月8日辽宁省本溪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生产者、经销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开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第三条 市、县(含区)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各级工商、卫生、医药、商检、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 政府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人员以及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罚没款总额的5%至10%用于奖励,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拔。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技术监督检验设施的建设,所需经费应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行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抽查是指有规划、有组织对重点产品质量进行的检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国家和地方的监督抽查。
(二)统一监督检查是指根据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对某类产品质量进行全市范围的检查。
(三)定期监督检查是指依照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确定的产品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进行的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以及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进行的检查。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对产品质量认证合格的产品在认证有效期限内,可免检。
第八条 市、县(含区)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拨款;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和其他方式的监督检查所需费用,按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执行公务,并出示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判断产品质量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合同中有关质量的条款;
(四)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产品标识中明示的内容及质量约定等方式表明的产品质量状况;
(五)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检验方法、细则或质量评价规则。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样品,由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人员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有关凭证,按照规定的数量和范围向受检单位无偿抽取。检查工作完结留样期满后,除损耗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样品均须退还受检单位。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按规定的程序、检验方法、检验项目和期限检验产品,出具真实、准确、公正的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查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未经检验出具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
第十三条 受检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下达检验任务的产品质量监督行政部门或其上一级产品质量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复验。复验结论为终局检验结论。
第十四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的要求,委托或指定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生产者生产和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质量、标识、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六条 生产者必须按现行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禁止生产、销售无标准产品。
生产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
生产的产品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应按有关规定,报当地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生产者必须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实行严格的质量责任制,保证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经质量检查部门认可,仍具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应当在产品或其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处理品”、“次品”、“等外品”或“副品”等字样,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十八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施安全认证的产品,未经安全认证或经安全认证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
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其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明许可证标记、编号、批准日期、有效期限。
第十九条 食品、饮料、药品、化妆品、农药、化肥以及其他限期使用的产品,必须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真实标明生产的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产品标识、名优标志、认证标志、防伪标志和条码等或者含以上所列标识、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名优、认证、防伪等标志和条码的使用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品标识、名优标志、认证标志、防伪标志和条码或者含以上所列标识、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作为商品进行买卖。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是否合格和其他应具备的标识、说明书、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逃避查处提供藏匿场所,转移、窝藏有关物品和器具。
第二十四条 展销会、专业市场的举办者,柜台、场地的出租者,对销售的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
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有关技术性法规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
(四)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五)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或者冒用许可证标志、商品条码和防伪标志的。
对生产危害人体健康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其有关的生产工具、设备和原材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样品的,视该产品为不合格品,责令停止出厂、销售,并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10%至20%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无标准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出厂、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至20%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出厂、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者、销售者并处以违法所得15%至20%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至20%的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没收非法印制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买卖的印制物品,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责令暂停出厂、销售,并可予以查封、扣押。
生产者、销售者有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启封、转移、销毁或销售被封存或扣押的产品的,处以停止出厂、销售或封存、扣押产品总值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封存、扣押的产品的责任人逃匿,在超过规定期限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对封存、扣押的产品作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人员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的数量和范围抽取样品或不按规定返还样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所在单位处以该样品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其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有关规定,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改正,可处以检验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为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确认的,根据情节轻重,按《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罚款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实施现场处罚。对拒不执行现场处罚决定的,扣押其销售的产品和有关的工具,可变卖其销售的产品折抵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票据。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
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给生产者、销售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执法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可收回行政
执法证件和执法徽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现运输假冒伪劣产品的,视其为销售。可按“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由发现地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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