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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23:00  浏览:85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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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3〕92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退役士兵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以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到本市安置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的安置。

  第四条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退役士兵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具体负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并负责有偿转移资金的收取,上缴财政专户,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根据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企业单位的安置计划,人事部门负责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的安置计划;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免费公证、法律援助等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安置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必须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对在外省、市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因在服役期间其父母双方迁入我市居住,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我市居住,另一方在军人服役期间迁入我市,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或因其它特殊情况,要求来我市落户安置的,经市安置机构审核,报省安置机构批准同意后,可与当地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样予以接收安置。属本市入伍的,需跨县(市、区)安置的,由市安置机构审批。

  对在外省、市入伍的转业士官,要求来我市安置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我市常住户口所在地(迁入需满2年)有生活基础,可易地接收安置。

  第六条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行“自谋职业、安置就业、扶持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立以自谋职业和安置就业并重的原则。重点做好转业士官,城镇复员士官,立功人员、伤病残士兵和在艰苦地区服满现役的、以及女性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对原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高校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复学;报到后即可办理复工复职复学手续(复学具体时间由原高校确定),原工作单位已注销、解散或破产的,由安置机构负责安置。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含复员士官)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伍(复员)证、部队行政介绍信、家庭户口簿和入伍通知书,到原征集地退役士兵安置机构报到登记。凭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开具的户口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条退出现役的转业士官实行集中交接,并在省政府规定的时限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第一联和部队行政介绍信报到登记。

  第十条退役士兵回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接待,并负责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和组织科学文化知识及职业技能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安置机构要会同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根据当地城镇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安置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推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在安置计划下达后,各地安置机构可组织接收单位和城镇退役士兵进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各接收单位必须根据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录用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凭城镇退役士兵和接收单位的“双向选择”协议办理安置手续。

  第十三条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符合分配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由本人向安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签订自谋职业协议由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给安置补偿金,当地人民政府不再安排工作。

  (一)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偿金标准为:义务兵2万元,一级士官2.5万元(士官改义务兵退伍,按义务兵标准执行),二级士官3万元,转业士官4万元。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人员,在部队获荣誉称号或立功授奖的,根据奖励等级(如获多次奖励的,以最高奖励为准)按安置补偿金基本标准的比例相应增发补偿金,标准为:荣立三等功的增发3%,二等功的增发5%,一等功的增发8%。

  (三)在艰苦地区服满现役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适当增发补偿金,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的,可享受我市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并在办理证照时,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规定接续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和待安置期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举办的劳动力或人才市场应招时,凭自谋职业协议书和公证书免收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和中介服务费;对在部队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和自学成材的退役士兵,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应积极推荐就业。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

  第十四条安置任务可实行有偿转移。在安置计划下达后的15日内,凡自愿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有偿转移,并在批准后的8日内将有偿转移资金划到各地民政部门设立的过渡户,并在收到款项15日内上缴财政专户。

  每名安置计划有偿转移标准为:

  (一)省属单位、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8—10万元。

  (二)市属企业单位、县(市、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5万元。

  (三)其他单位3万元。

  第十五条城镇退役士兵在下达的安置计划之外自行联系到企业单位,并通过安置机构办理安置手续的,视同计划安置,不发给自谋职业安置补偿金。

  第十六条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到单位后,接收单位必须依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非本人原因,所有接收单位2年内不得安排其待岗和下岗。

  第十七条城镇退役士兵分配工作后,其军龄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视为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在工资和福利待遇方面,享受所在单位同工龄、同工种的职工待遇。

  第十八条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由各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九条城镇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一律不负责安排工作。

  (一)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到安置机构报到的;

  (二)不服从分配或接到分配介绍信后逾期3个月内不到所分配单位报到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或伪造伤残、文凭、立功荣誉证明的;

  (四)待分配期间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受刑事处罚的;

  (五)占用农村入伍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六)其他法定不予安置的;

  第二十条对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并且不愿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由当地政府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二)对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处以罚款,同时每个安置计划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交纳有偿转移资金;拒不交纳的,由安置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妥善安置农村退役士兵,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地人民政府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安排好他们的生产、生活。鼓励和扶持农村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项规定给予适当扶持,发挥他们在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城镇退役士兵的自谋职业补偿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及相关费用,由政府每年度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和保障,并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有偿转移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费。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安置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7月21日执行,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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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生产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生产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

1986年10月27日,财政部

据了解,一些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的油田,在完成初步评价作业的基础上,为了确定该油田的商业性价值,并制订总体开发方案,需要利用临时生产设施,做试验性的原油临时性生产(以下简称评价性试生产),油田转入正式开发后,这种生产即行停止。为了正确地处理评价性试生产阶段的有关纳税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一、评价性试生产所产出的原油,包括可以利用的天然气,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和有关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和矿区使用费,其中原油用实物缴纳。
二、参与合作勘探开发石油的公司,在试生产阶段每年所分得的收入,扣除本公司当年支付的试生产费用后的余额,相应增、减本公司在该合同区已发生的勘探费用。
三、前条所说“试生产费用”,包括评价性试生产所使用的临时生产设施费用。属于自有的临时生产设施,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不少于6年;属于租用的临时生产设施,其租金支出可以列入当期的试生产费用。


八千里云南法庭巡礼系列报道之一

为了高原藏区的和谐安宁——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纪实

童晓宁 唐时华



名片展示:
●迪庆藏族自治州:“百度百科”中的描述:“迪庆藏族自治州位于云南省西北部滇、藏、川三省区交界处,地处青藏高原东南缘,横断山腹地,值云贵高原向青藏高原的过渡带,因此这里地貌独特:有古高原面,也有大山、大川、大峡,是世界著名景观三江并流的腹心地带。总面积23870平方公里,境内有藏、傈僳、纳西、汉、白、回、彝、苗、普米等9个千人以上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16种。”
● 迪庆两级人民法院:目前,迪庆全州两级法院共有法官68人,其中少数民族法官59人,占法官总数的86.8%,这里是“全国模范法官”格茸定主生前工作过的地方。近年来,迪庆中院结合地方实际,树立了“建设藏区一流法院”的目标。推出了“文化兴院”的系列文化建设活动,提炼出“明德公正、亲民至善”的八字院训。着力打造好“藏区法院”、“高原法官”这两张特色牌,走出了一条符合迪庆藏区法院的特色精品文化建设路子。审判质量不断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加强,无一违法违纪情况出现。得到了最高法院、省委、云南高院和州委的充分肯定,光明网、人民网等各大媒体纷纷报道,2009年财政部副部长李勇在视察迪庆中院经费保障和物质装备建设情况时,对迪庆中院的工作给予了“简陋的办公环境,崇高的敬业精神”的高度评价。

一、敬业奉献:缺氧不缺精神
  5月的昆明,还是艳阳高照,但在迪庆,虽然已经是春天,但仍然有丝丝的凉意。云南最高山峰、6740米的梅里雪山主峰卡瓦格博峰就矗立在迪庆境内,银装素裹,巍然屹立。
  “迪庆是全省惟一的藏族自治州,地处高寒山区,集边疆、民族、宗教、贫困为一体,自然条件恶劣,高寒缺氧,生产力低下,经济欠发达。由于历史原因,我州长期处于反分裂、反渗透、反藏独的一线前沿阵地,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迪庆中院院长鲍顺明在全省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这样介绍迪庆。
  的确,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迪庆全州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14人,不及全省平均水平的九分之一。1457个自然村的平均人口仅为206人;经济发展缓慢、现代化程度较低不容质疑。
  迪庆法院法官的艰辛,远远不是几句话就能概括的。以德钦县法院为例,这里东有云岭山脉,西有怒山山脉。在这两大山脉中巍峨耸立着著名的梅里雪山、白芒雪山、甲吾雪山和闰子雪山,这些山峰终年积雪,海拔都在5000米以上。年平均气温只有5摄氏度,一年只有春秋冬三季,漫漫严冬长达半年的时间。由于高海拔地区氧气稀薄,在县城空手行走,心脏所承担的压力就相当于低海拔地区负重25斤。
  以办案数量而言,迪庆法院每年的诉讼案件并不多。然而,他办一个案件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心血,有时甚至相当于一个大城市法官办一、两年的案件所付出的代价,在这里,法官们少有高居法庭、坐堂审案的“安逸”,跋山涉水、走乡串寨、风餐露宿是他们工作的日常。在几年前,如果在不通公路的地方,因为路途艰险而漫长,法官们不仅要自带干粮,而且还需要带上御寒的被褥,在雪山上过夜是不可避免的事。通常,他们会在一棵积雪相对较少的大松树下席地而卧。在这种充满艰辛的旅程中,法官们不仅需要和严酷的气候、恶劣的自然条件作斗争,甚至还要学会避免野兽猛禽的伤害。
  “但是,我们缺氧不缺精神”。在采访中,鲍院长这样笑着补充。这个迪庆土生土长的纳西族院长,在迪庆工作了三十多年,对这里的对这片土地有着非常特殊的感情。
  我们的到来非常凑巧,在迪庆中院临时借用保险公司办公用房一楼车库内,正在开一个庭。简陋的法庭,并不影响法庭的庄重,简单的装饰干净而整洁,法官微笑着用藏语向当地的少数民族当事人解释法律。在每个办公室门口,张贴着每个法官的人员名字、职务和职责,一目了然。而当天下午的讲座上,前来听讲的法官们,很多是提前半个小时来到会场,时而认真思考,时而积极提问,气氛十分热烈。
  “虽然条件简陋,但是我们不输精神,迪庆人均寿命比低海拔地区要短,所以,我们要提高效率,一天当做两天来用。”迪庆中院的办公室主任魏立新这样和我们开玩笑。

二、稳定和谐:法官进村寨进寺庙
  2007年11月中旬至2008年6月下旬,中共迪庆州委为了掀起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热潮,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了一场以走村入户为主要形势的学习宣传贯彻十七大精神为主题的“千名干部入户促小康”活动。虽然中级法院的工作任务繁重,但是院长鲍顺明仍然亲自带队,中院下派8名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干部,奔赴全州不同的乡镇、寺庙,走村入户,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
  在这次活动中,鲍顺明专门挑选了最偏远、条件最艰苦的地方东旺乡。扎下去,扎扎实实和当地群众交流,帮助他们提高生活质量,同时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经过半年多的工作,他担任指导组组长的东旺乡“千名干部入户促小康”活动指导组被评为全州7个先进指导组之一,迪庆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和建堂连续四年参加了三次“千促”活动,先后到维西县塔城镇其宗村、维西县塔城镇启别村等地担任工作组组长。被迪庆州委、州政府评为“迪庆州维护稳定工作先进个人”和“千名干部进村入户促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先进个人”。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被评为全州13个先进单位之一。
  2009年2月22日开始至2009年4月5日,为进一步巩固“千名干部入户促小康”活动成果,全面实施和谐安州战略,扎实推进全国藏区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示范区建设,按照中央和省委开展“反对分裂、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主题教育活动有关要求,迪庆州启动了开展主题教育千名干部送法进村(寺)促和谐活动。
  主题教育活动期间,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继“宣传十七大精神,千名干部入户促小康”活动后,在审判、执行、“清积”等各项法院工作任务繁重的前提下,积极响应州委的号召,积极选派16名法官干警投身活动并要求被抽调的干警服从活动小组的安排,要求干警要争取到最艰苦最边远的乡镇,积极组织农村党员、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深入学习宣传好党的精神,广泛深入开展“反对分裂、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主题教育活动,宣传与群众切身利益攸关的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
  2010年3月1日至4月20日,迪庆全州范围内开展了“千名干部进村入户促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院抽调了8名干警参加活动,干警们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为工作目标,结合人民法院“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司法为民的意识,饱满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参加了活动。
  迪庆中院执行局局长胡士光在此次活动中担任德钦县燕门乡石底村工作组组长。燕门乡有着比较特殊的宗教环境,全乡有藏、白、纳西、傈僳、汉、怒等多种民族,有共同信仰藏传佛教、天主教、东巴教、道教4种宗教的现象,甚至有的家庭同时信仰几种宗教或一个家庭各个成员信仰不同宗教,燕门乡石底村群众经济生活条件相对较差。为了帮群众解决困难,胡士光克服德维、香德公路无法畅通行驶这些困难,多次来到香格里拉县县城积极筹措资金,给石底村完小和燕门乡完小的学生赠送学习用品,到崩贡寺和永主顶寺看望在寺僧侣,赠送慰问金,并宣传了党的宗教政策。在这个曾在云南高院挂职锻炼的执行局长看来,比起大都市,藏区的环境更艰苦,但是,“作为藏区法官,和群众更要有这种血肉感情!”
  我们看到这样一组13项的活动记录,上面记录有:“中心村公擦小组与胜利村贡松小组牧场纠纷;中心村公擦小组与胜利村特亚小组烧香台纠纷”等,这是法院工作队深入群众排查矛盾纠纷后所做的记录。据不完全统计,在三项活动中,法院法官深入群众累计召开法制讲座63次,受教育群众达20000人次,当场化解矛盾纠纷42起,累计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00余起。
  事实证明,这些法官的专业优势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专业优势得到了有效的凸显,一些纠纷就在村寨里化解,当地群众纷纷用“公道人”、“自家人”来形容这些家门口的法官。

三、结合实际:走出符合藏区法院的特色路

  迪庆州民族众多,多宗教并存,宗教问题往往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因而长期处于反分裂、反渗透的前沿,维护社会稳定任务繁重而艰巨。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迪庆州委、州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迪庆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经济发展,各项事业全面发展进步,成为全国藏区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建设示范区,成为全国藏区发展稳定的一面旗帜。
  由于社会历史及诸多因素,和云南其他尤其是发达地区的法院相比,迪庆法院有较大的差距。如果单纯以案件数为例,昆明四城区任何一个区的每年案件数,都要比迪庆两级法院的总和还要多。还有,“发达地区很多都是硕士博士,知识更新也很快,设备也很先进,我们如果不学习不发展,落后的就可能不是一小步!”刚进入迪庆中院工作3年的年轻人刘建芳这样感叹。
  如何发展,如何突破,是摆在迪庆两级法院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
  迪庆中院党组在充分调研、仔细研究的基础上,紧紧围绕把迪庆建成全国藏区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示范区的目标,突出“反对分裂、维护稳定、促进发展”这个主题,明确走在全国藏区“四个前列”的任务,以“展示雪域法官风采、树立高原法院形象、切实加强民意沟通”为目标,确立了“文化兴院”的方针,结合迪庆藏区法院工作实际,在“特”字上下功夫,打好“藏区法院”、“高原法官”这两张特色牌,走出了一条符合迪庆藏区法院的特色精品文化建设路子。
  思想的统一,思路的明晰,带来了一系列的良好效应:
  明确提出了“11126”工作思路,为全州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即明确一个目标:经过3至5年的努力,使州法院和各县法院进入全省法院的先进行列;突出一个中心:突出抓好审判工作这一法院的中心工作;坚持一条主线:以创新的精神系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搞好两个保障:搞好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树立六种意识: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进一步树立学习意识、进一步树立团结意识、进一步树立责任意识、进一步树立配合意识、进一步树立创新意识。
  提炼出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院训:明德公正、亲民至善。“明德公正 亲民至善”取自中国文化宝典四书五经第一部《大学》之开篇: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明德公正,亲民至善”的直译便是:“内明公正、正直之道,外达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最圆满之境界。”“明德公正,亲民至善”的时代含义是:坚持“三个至上”,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宗旨,唱响新时代“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时代主旋律。
  多管齐下加强文化建设。曾经在全省文化建设大潮中毫不起眼的迪庆中院,通过一系列活动,大兴文化建设之风,让全省法院的同行们刮目相看:2009年5月20日至9月25日止,在全州法院首次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我为迪庆法院科学发展建言献策”法官论坛征文比赛;9月25日在州府首次举行了“迪庆法院践行科学发展观暨迎国庆、展风采、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演讲比赛;首次出台了《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工作人员着装及礼仪的规定》,对法院工作人员着装及礼仪进行了严格规定;首次集成出版了迪庆法院内部文化建设宣传册和DVD光盘;首次创新采用手机短信拓展法制传播新渠道;在州级政法部门中首家开通了互联网站,并在2009年底全部开通全州两级法院互联网站……
  这众多的首次,在其他地方法院看来,并不算很稀罕,甚至可能已经做了多年,但是对于地处边远、经济较为落后的迪庆州两级法院来讲,每一步,都意味着加倍的汗水和努力。所以云南高院新闻办在全省新闻宣传工作的通报中,也特意将迪庆州的文化建设工作作为工作亮点来提及。
  “以前开会,提到全省文化建设和新闻宣传尚在起步阶段的法院,迪庆就通常被拿出来做例子,现在,迪庆至少已经成为发展迅速的例子了”。迪庆中院新闻办副主任赵云川感受颇深。
  新华网、《人民法院报》、《光明日报》、中国法院网、《云南日报》等各大媒体纷纷从不同角度的宣传这个西南边陲的法院。

四、特色鲜明:发展,还是发展

  原本以为在地处边远迪庆法院,法院人的观念可能相对保守,但是2天的接触下来,我们更多的是体会到迪庆法院人的进取精神。
  “缺氧不缺精神”、“要做就做第一”、“输物质不输精神”,这是我们采访中常听到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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