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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02:12  浏览:8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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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5〕107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利于提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维护保险中介市场信用,从而促进保险业的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监局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机构

  各保监局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并完善适合保险业发展需要的符合辖区实际的继续教育培训网络体系。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保监局在评定培训机构时应征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对意见进行记录。培训机构应合理布局网点,方便参训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成立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的继续教育培训资格评定小组,重点对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和培训师资等进行把关。各保监局应及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告,并于公告后20天内将培训机构名录报保监会备案。

  二、培训对象

  取得资格证书,在保险中介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员需要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未在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从业的人员以及在保险中介机构实习而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培训学时参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执行。

  三、培训内容

  岗前培训是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前所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

  委托代理培训是指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对受其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的专业培训。培训对象包括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业务人员。保险公司与代理机构代理关系存续一年以上的,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6小时。对于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委托经保险监管机构公告的培训机构进行相关培训。

  后续教育是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过程中每年所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当年接受的岗前培训或委托代理培训学时可记入后续教育学时。

  继续教育的培训课程要求是与保险法规、职业道德和保险知识相关的培训,营销技巧的培训不记入教育学时,单次最低培训学时不得少于一小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继续教育培训大纲,以规范培训内容。

  (一)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推荐课程

  1、风险与保险;2、保险合同;3、《保险法》;4、《保险中介相关法规汇编》;5、《保险职业道德教育读本》;6、人身保险的主要种类和人身保险合同;7、财产保险的主要种类和财产保险合同; 8、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9、保险代理和保险代理合同;10、《合同法》;11、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12、《金融学》;13、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教材。

  (二)保险经纪机构业务人员推荐课程

  1、风险与保险;2、保险合同; 3、《保险法》;4、《合同法》;5、《保险中介相关法规汇编》;6、《保险职业道德教育读本》;7、风险管理;8、财产保险的主要种类和财产保险合同;9、人身保险的主要种类和人身保险合同;10、再保险的主要种类和再保险合同; 11、非寿险保费的计算;12、保险经纪合同和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13、《金融学》;14、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教材。

  (三)保险公估机构业务人员推荐课程

  1、风险与保险;2、保险合同; 3、《保险法》;4、《保险中介相关法规汇编》;5、《保险职业道德教育读本》;6、财产保险的主要种类和财产保险合同;7、《合同法》; 8、保险公估报告;9、保险公估合同和保险公估人的法律责任;10、《金融学》;11、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教材。

  四、监督管理

  各保监局应本着确保教学质量、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的原则,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培训师资、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培训记录、培训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开展继续教育条件,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培训机构应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从事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培训资格并予以公告。

  对于存在收费行为的培训机构,各保监局应对其收费资格进行审核,按照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对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进行监督指导。对收费过高或存在不合理收费的培训机构要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从事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培训资格并予以公告。

  参加继续教育是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一项必要条件。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自取得资格证书3年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五、培训证明和培训证书

  培训证明是培训机构向参训人员核发的单次培训合格证明。培训机构应做好培训证明的发放和培训情况的记录工作,培训记录保存不得少于10年。保险监管机构有权对培训证明和培训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对。

  培训证书由保监会监制,是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从业过程接受各种培训的完整记录。该证书准确记载本人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包括培训机构、培训课程、培训课时、考核结果、培训日期等信息,培训证书内容由培训机构负责记载并加盖公章。证书由本人妥善保管,在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时出示其培训证书。

  培训证书遗失的,由本人持空白培训证书到原培训机构办理培训学时的补录手续。

  证书印刷厂:保联印刷(北京)有限公司

  电话:(010)60245018

  传真:(010)60245926

  六、关于保监会与保监局职责分工

  保监会负责公告和管理面向全国开展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各保监局负责公告和管理面向本辖区开展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

  国外保险培训机构在满足《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条件下,允许其在我国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认可其培训学时。国外培训机构的公告和管理由保监会负责。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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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6]46号

1996-07-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支持监狱、劳教事业的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监狱、劳教企业1996年、1997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单位直属的劳改、劳教企业,在1997年底以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单位兴办的不属于监狱、劳教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如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服务公司、商店等)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按规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监狱、劳教系统企业免征的所得税税款,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应加强监督,保证将免征税款的资金全部用于发展监狱、劳教事业。


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奖励办法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10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丁小强

  2013年2月17日



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全市广大文艺工作者努力创作出具有思想性、艺术性的精品力作,发展和繁荣鄂南文艺事业,更好地为“全面建设鄂南强市、倾力打造香城泉都”服务,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定年度内由咸宁籍(在咸工作)作家、艺术家创作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发表、出版、展播和在省市重大文艺活动中演出的文艺作品的奖励活动。凡在评奖规定年限内已获省级以上重要文艺奖项的作品均授予“香城泉都文艺奖荣誉奖”,不再参加评选。

  第三条 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是咸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专业文艺领域政府最高奖,属于市级奖。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具体负责奖励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作品奖。根据需要,可设立“香城泉都文艺奖”特别奖和荣誉奖。

  第六条 设立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领导和省、市文艺界专家组成。根据参评文艺门类不同,每届对评审委员会中的评委进行适当调整。评审委员会评委的选任和调整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确定。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活动中的具体事宜。评奖办公室设在市文联。

  建立由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评审工作联系会议制度。联系会议负责评审方案和评审人员资格的审查,以及协调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七条 “香城泉都文艺奖”分文学类(诗歌、散文、小说、故事、剧本、报告文学、文学理论评论等)、表演类(音乐、舞蹈、戏剧、影视、曲艺等)和展览类(书法、美术、摄影、雕塑等)三大类,每年一届,按三大类分别在不同年份依次进行评奖。 

  第八条 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评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高标准、宁缺毋滥原则;

  (三)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原则;

  (四)坚持同等条件下,新人新作优先入选原则。

  第九条 参评作品应具有强烈的时代精神、鲜明的地方特色、浓郁的生活气息、深厚的思想底蕴、突出的艺术个性以及强烈的感染力和较高的艺术价值。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重点关注宣传“香城泉都”的作品,同时兼顾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性,鼓励探索创新,重视艺术品位。

  各类作品评奖的具体标准由评审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 评奖活动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集参评作品。由评奖办公室向市文联下属各文艺家协会、各县(市、区)文联发出征集通知,按照规定期限向评奖办公室报送符合评选要求的参评作品。

  (二)推荐初选作品。请有关专家组成初评组,对参评作品进行初评,筛选出适当数量的作品供评审委员会终评。

  (三)票决终评作品。评委会在认真评审全部作品、进行充分协商讨论的基础上,最后以无记名方式投票产生获奖作品,以得票高低决定获奖等次。

  (四)揭晓评奖结果。评奖结果由评奖办公室发布,并举办隆重颁奖典礼(晚会),向获奖作者(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五)扩大评奖成果。在各级媒体公布获奖信息,利用报刊专版、网络专题、结集出版等方式,集中宣传获奖作品和作者。宣传评奖成果。

  第十一条 申报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市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申报表;

  (二)有关作品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参加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评奖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程序申报:

  (一)市文联下属的各市级文艺家协会的会员向所在协会申报,再由协会集中向市评奖办公室申报;

  (二)各县(市、区)作者向所在县(市、区)文联申报;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作者,直接向市评奖办公室申报。

  第十三条 评审中每道程序都应当按照差额筛选、无记名投票、以得票高低决定获奖等次,不搞平衡。终审评出的获奖作品必须获得市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选票。

  第十四条 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作品时应予回避。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市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市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决定。

  第十五条 申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有抄袭剽窃行为和其他侵犯著作权行为者;

  (二)冒名、伪托申报者;

  (三)提供伪造、虚假材料者;

  (四)以不良方式影响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公正评审者。

  第十六条 经评选的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获奖作品,在授奖前予以公示。公示期内,对公示的获奖作品有异议的,可向市评审委员会投诉,并由市评审委员会裁决;若无异议,即确定为授奖作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七条 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获得者,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艺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享受有关待遇和优秀人才推荐依据之一,并取得参加省级、国家级有关评选资格。

  第十八条 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报请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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