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有效期限核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58:18  浏览:8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有效期限核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有效期限核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有效期限核定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2)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试行将外商投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有效期分为出资期限和经营期限。对执行以上做法,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经核准后,其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可暂核为出资期限。出资期限按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最终期限为准,不要一律按一年期限核定,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全部到位并提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后,再核发有效期限与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应按国务院有关出资规定办理。投资者逾期未投资但经登记主管机关同意延长出资期限的,其营业执照有效期可以顺延。
三、你局在试行中有何反映和改进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局。



1992年5月1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二届第25号)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64年12月12日第一三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4年12月1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64年12月12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三五次会议决议:批准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64年12月12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三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屏边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地方国家机关。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县一级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自治县所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选举法的规定办理。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自治县内各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县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按照自治县的特点,制定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逐级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四)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审查和批准自治县的财政预算和决算;
  (五)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六)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决定组织自治县的公安部队;
  (七)选举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选举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和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乡、镇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四)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保证民族政策的正确执行,加强各民族间的团结和合作;
  (十五)保障各民族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文化上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召集。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和主席团,自治县人民委员会,都可以提出议案。议案由主席团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者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名或者单独提名。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主席团同意的其他人员可以列席。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向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或者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提出的质问,经过主席团提交受质问的机关。受质问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使用自治县内通用的语言文字,其他少数民族代表也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大会应当为他们准备必要的翻译。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非经主席团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主席团批准。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国家根据需要给以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推行工作,并且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换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且报告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并且报告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县一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受上级人民委员会的领导,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长一人,副县长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委员名额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县长、副县长和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在自治县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检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主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五)停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乡、镇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八)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行政区划事项;
  (九)执行国家经济计划;
  (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自治县的财政,执行预算;
  (十一)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领导农业、林业、畜牧业、副业、渔业和手工业生产;
  (十二)管理地方国营工矿企业和国营商业,管理市场;
  (十三)管理税收工作;
  (十四)管理交通运输和公共事业;
  (十五)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十六)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管理自治县的公安部队;
  (十七)管理兵役工作和民兵工作;
  (十八)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九)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二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临时举行。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在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并且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十条 自治县县长主持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会议和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县长为了处理日常工作,可以召开行政会议。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设立民政、人事、公安、财经、计划统计、财政税务、粮食、商业、工业交通、农林水利、文教卫生等科、局、委员会,并且设立办公室。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设立其他工作部门。
  各科、局、委员会设科长、局长、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
  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报请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受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设立在自治县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国营企业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但是无权干涉它们的业务。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自治县内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逐级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烟政办发〔2004〕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在全市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七月八日



关于在全市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整顿规范价格和收费秩序,实施阳光价格和收费工程,完善价格、收费制约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行为,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以下简称公示制度)。为确保推行公示制度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推行公示制度的指导思想、目标与原则
(一)推行公示制度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依据,广泛宣传,精心组织,统一行动,齐抓共管,集中整顿规范价格和收费秩序,营造阳光价格和收费环境,有效遏止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推动价格和收费秩序明显好转,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推行公示制度的目标。建立审批合法、政策透明、行为规范的价格和收费运行机制,完善有效的价格、收费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价格和收费方面,充分享有知情权,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价格和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力的查处。
(三)推行公示制度的原则。一是推行公示制度与建设“阳光政府”相结合的原则;二是推行公示制度与整顿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相结合的原则;三是部门协作与上下联动相结合的原则;四是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原则;五是宣传舆论推动与工作扎实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二、推行公示制度的范围、内容与方式
(一)推行公示制度的范围。凡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及药品、医疗、电信、交通、供水、电力、石油、金融、旅游、婚照景点、房地产等行业的价格和收费项目都必须实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推行公示制度的主要内容与方式。价格和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价格和收费项目名称、收费许可证号、收费标准(价格)、收费(定价)依据、征收范围、计费(价)单位、监制单位、投诉电话等(具体格式见附表)。根据基本要求,特殊行业也可结合行业特点设计适合本行业需要的格式,但公示内容不能删减。属委托服务的项目,要标明自愿字样。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基本方式,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具体公示要求:一是在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办公的单位的公示,由中心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通过办事指南和触摸屏等方式对外公示价格和收费;二是在政府行政审批中心之外另设固定收费窗口的单位,要在固定地点醒目处公示价格和收费;三是实行流动收费的单位,可采取公示册、明白纸等方式,在收费时主动向被收费单位出示合法有效的凭据。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的设立,要以“看得见、说得清、留得住”为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营业场所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又不易损坏的地方。
三、推行公示制度的责任分工
推行公示制度,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协调行动,齐抓共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推行公示制度的具体部署和协调,并负责公示内容的审定,公示载体监制,以及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其中市属及中央、省驻烟单位的公示工作,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单位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公示制度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级法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推行公示制度中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审查。
各级经贸、农业、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涉企、涉农、涉民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工作。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系统公示制度的组织落实工作,并负责对本系统现有的价格和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整顿,以及本系统各单位公示内容和公示方式的审查上报工作。
各公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按统一要求填报现有的价格和收费项目,并按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的公示内容和公示方式,制做和设置公示载体,落实公示制度。
四、推行公示制度的进度安排
全市推行公示制度从2004年7月上旬开始,年底前全面完成,总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7月上旬—8月10日)为宣传发动和审查清理阶段。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发动和工作部署。同时,各单位按要求完成价格、收费项目的清理和公示方式的上报工作。价格主管部门集中做好价格、收费项目和公示方式的审定工作,并组织各有关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公示合法的价格和收费项目。
第二阶段(8月11日—10月31日)为全面公示阶段。各部门、单位按统一要求,制做与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
第三阶段(11月1日—12月15日)为检查验收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抓好后进单位整改工作,巩固完善公示制度工作成果。
五、加强组织领导
推行公示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建设“阳光政府”的具体措施,也是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行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强化措施,扎实推进,抓好落实。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推行公示制度的具体部署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分工落实责任,扎扎实实的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合力抓好公示制度的落实工作。各监管部门要按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重点抓好职责范围内工作事项的落实。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工作班子,由分管领导负责,集中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各项任务的落实,确保按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任务。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公示制度的推进,集中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发挥好宣传舆论的推动作用。
(三)加强宣传。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其他各种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推行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形成宣传热点,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公示制度、支持公示制度的浓厚氛围。
(四)加强督导。为了推动公示制度的落实,各级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各有关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和工作督导。市级领导小组除了深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督导外,还将建立公示制度情况月通报制度,推广先进典型经验,通报批评后进单位。对于逾期不按规定进行价格和收费公示的部门和单位,价格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要按执法职责分工进行严肃处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1.全市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ΧΧΧ价格和收费公示项目申报表

附件1:

全市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建华(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初炳玉(市政府副秘书长 )
谭德秀(市政府副秘书长)
程建新(市物价局局长)
成 员:董仁利(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叶文君(市财政局局长)
宋长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杨中山(市经贸委主任)
郭尊东(市农业局局长)
隋安臣(市民政局局长)
殷培乐(市物价局纪检组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程建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ΧΧΧ价格和收费公示项目申报表
div.Section1 {page:Section1;} -->
填报单位: 收费许可证号:

价格名称

(收费项目)
价 格

(收费标准)
计价(费)单 位
价格(收费)依 据
收费范围
备 注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